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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7 00:31:50来源:法律常识

实质化审查,为“减假暂”上了一道保险

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启动以来,云南省检察院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调查研究与建章立制一体推进,注重第一批与第二批教育整顿有机衔接,着力整治法律监督虚化弱化顽疾,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云南省检察院纳入《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点推进建章立制规划》的6项制度已印发,计划在第二批教育整顿建立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健全跟进监督接续监督和监督不到位问责机制的意见》等13项制度已印发。中央第十二督导组在“回头看”验收中评价云南省检察院结合本省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把整治“法律监督虚化弱化”作为自选动作,是一种政治担当,教育整顿成效显著。

探索开展“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办理

2021年11月15日,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收到了法院对罪犯魏某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函。承办检察官周斌在全面开展实质性审查核实后,确认魏某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认定事实有证据予以佐证,保证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不当,遂于日前向法院提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跟以前书面审查相比,现在我们还要走访医院调取并核实罪犯诊断记录和治疗情况,核实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有关情况等,对全案重点关键环节和易发违法风险点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全面排除该案疑点和相关风险。”周斌表示,实质化审查为暂予监外执行上了一道“保险栓”。

这一变化源于2021年6月云南省检察院接到的对中央督导组交办42件“减假暂”重点案件的核查任务。通过核查,云南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7件7人;制发监督纠正意见、建议61件;对16名违法“减假暂”的罪犯监督收监执行,同时,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置。

“在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同时,我们逐案分析研判42件重点案件监督失守问题,转化运用核查成果,探索建立符合执法司法规律的监狱检察监督长效机制。”云南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马伟告诉记者,该院专门出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工作办法(试行)》,明确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应当开展调查核实的案件范围、调查核实的内容和证据材料以及调查核实的方式和结果运用。

云南省检察院试点探索实质化监督的做法获得了省委政法委的肯定。2021年10月19日,云南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探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质化办理工作,选取11件减刑监督案件,检察机关按照案件办理实质化、监督制约实质化的要求庭审示范。近日,经昆明市检察院授权,安宁市检察院试点对监狱提请减刑的544件案件进行逐案阅卷审查。对其中27件案件进行实质化审查。经审查,检察机关建议监狱对7名罪犯不予报减或延缓报减、对8名罪犯调整报减幅度、对2名罪犯启动公开听证程序。

案例警示教育与扎紧制度笼子“两手抓”

“近年来,随着政法系统大数据、智能化办案、办公的巨大需求,包括公、检、法在内的政法机关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大量建设项目不断上马,给政法机关内部廉政建设、队伍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云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朱绍波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21年8月,云南省纪委监委推出警示教育片《开尔行贿记》,披露了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围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攫取不当利益最终受到惩治的案件,在该省引起极大反响。云南省检察院以这些案例为切入点,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过检察长上廉政党课、纪检监察组组长上警示教育课、请涉案人员现场公开检讨现身说法等形式,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深刻反思查找存在问题,教育检察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筑牢思想防线。

“警示教育绝不是一阵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我们将警示教育常态化推进。”云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光辉介绍,云南省检察机关每个季度开展一次警示教育,以各种形式,用身边人身边事或相关人相关事教育警示身边人。

在警示教育的基础上,云南省检察院还通过建章立制,将“在信息化和基建项目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问题”作为“影响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之一,进行彻底整治。“针对开尔行贿案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廉政风险,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检察机关基建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检察机关信息技术岗位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制度,对基建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竣工验收、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监督检查等环节工作进行规范,形成各相关部门相互监督、有效制约、实时监督的管理机制,杜绝廉政风险。”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戴富才说。

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更到位的制度保障

“云南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便利,最大限度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并能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困难及时妥善解决……”这是北京律师李某寄到最高检的一封表扬信。

2021年7月3日,李某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察院反映其会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受到阻碍一事,接访的控申检察人员当天即回复李某符合受理条件。检察官对其控告进行审查后,联系李某于7月10日顺利会见,并对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了监督纠正。

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对饮食、活动区域有意见后,李某再次向红河州检察院反映。同年9月6日,李某再次会见时,得知犯罪嫌疑人反映的问题都得到了较好的改善。

“群众有所呼,检察有所应。”在组织省律师协会座谈交流、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云南省检察院协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制定《关于加强检律协作构建新型亲清检律关系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检律协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制度保障。

在云南省检察院出台这一意见的基础上,云南省各州市检察机关也纷纷出台相应细化措施,强化服务意识,为律师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比如红河州检察机关推出律师接待一站式服务。”云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黄为华告诉记者,红河州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大厅设立案件受理、律师接待窗口,各个窗口都有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保证律师的查询、阅卷等各类申请事项能够得到及时办理。

此外,针对有律师提出的案件公诉后不便向法院申请阅卷的问题,红河州检察院与州司法局联合制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阅卷有关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凡属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如果被告人属于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等残疾人、精神病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其指定辩护律师经州中级法院核实同意的,可以到检察机关刻盘阅卷,为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瑞 刘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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