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1:00:28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说法2: 2012年封某通过中信银行大连分行向王某账户汇款共计1625万元,无借款合同、无借条。2015年4月封某起诉对方偿还借款,胜诉。
参考案件: (2018)辽民终601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2012年11月30日,封某先后通过中信银行大连分行向王某账户汇款共计1625万元。封某主张与王某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
二、 王某否认其与封某存在借款关系。
三、 2014年1月,新达公司证明该公司于2013年7月收到的一笔200万元现金系王某还款给封某,该笔款项的银行现金缴款单上款项来源注明为“王某还款”。
四、 2015年4月,封某起诉时,证人马某称该1625万元系王某因投资大连某基金公司没有投资款,马某帮助王某筹措资金,系由封某向王某出借。
五、 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应包括借款合意达成和款项交付两项事实。封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无借款合同、无借款期限,但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马某有合作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判定,王某应偿还封某1425万元及利息。
结论: 当事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那么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