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5:44:14来源:法律常识
扬子晚报网3月8日讯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王于爱) 男子盗窃多辆电动自行车,一不转手出售,二不自己使用,只是为了摆放在家中自己“欣赏”,这是怎么回事呢?3月8日,记者从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经过法援律师的帮助,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近期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原来,该嫌疑人是一名精神疾病患者,不起诉的决定也充分保障了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李某某先后在徐州云龙区、鼓楼区等地,趁他人车辆未锁之机,盗窃他人电动车三辆。后失主报案,李某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并在客厅内找到了被盗电动车,2021年1月22日,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该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检察院通知后,指派法援律师为李某某提供刑事辩护等法律帮助。法援律师经阅卷发现,李某某系精神病患者,经司法鉴定,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虽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之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所盗窃的电动车没有发生损坏,已全部发还失主等情节。法援律师郭胜认为,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李某某的宣告刑应该在一个月左右,但鉴于李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平时生活中,精神病症状明显,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只是为了放在家中“欣赏”,现其亲人愿意对其加强约束,可对李某某不起诉处理。
经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提交了对李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云龙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作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该决定也充分保障了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
校对 苏云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