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1:49:03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检察日报
为逃避债务,竟自导自演了一出借款“大戏”;两年时间,检察官追查疑点,揭开了历时10年的虚假借款纠纷真相——
打假官司能逃债?这招儿不灵
这出“大戏”发生在山西省大同市。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法院执行,摇身一变成为公司债权人,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经过两年调查追踪,山西省检察院挂牌督办,大同市检察院和云冈区检察院联合查办,这出“大戏”涉及的两起标的额达1500余万元的虚假诉讼案再审改判。
至此,被掩盖了10年的真相大白于天下。山西省三级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筑牢了司法诚信底线,也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欠债还钱
半路杀出个“张某”
2003年8月,某实业公司出资新建玻璃生产车间,由河北定州某建筑公司承建。2004年7月工程竣工,经结算该实业公司共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561万元。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实业公司交付所欠工程款。2009年3月,大同市中级法院判决实业公司归还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88万余元。实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级法院。2009年12月16日,山西省高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以为事情至此可告一段落了,谁知突然冒出个“张某”。2010年2月9日、2月26日,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大同市原矿区法院分别起诉实业公司,称从2007年7月开始,实业公司因资金短缺,周转困难,分别向其借款495万元、480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张某要求该实业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申请了诉前保全。法院随即作出了冻结、查封的财产保全裁定。
法院受案后,以调解方式结案,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份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实业公司归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共计1500余万元。
张某紧接着申请了合并执行。在后续的一系列执行过程中,某实业公司名下仅有的两宗土地的使用权被抵押给银行,获取了2000万元贷款,并将该款项全部用于抵偿张某个人债务及迟延履行金570万元等其他费用。至此,某实业公司再无财产可执行。
疑点重重
打假官司逃避债务?
另一头,打赢了官司的某建筑公司,依旧要不回工程款。了解缘由之后,2019年,某建筑公司大同项目部负责人冯某向云冈区检察院反映称,实业公司的上述两起调解案件涉嫌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初看案件材料,承办检察官闫利芬就发现了异常:“借款都是发生在2007年7月至2009年期间,原告将一个案子分成两个案子起诉,回避管辖的意图很明显。该案的借款数额为975万元,按当时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但案子这样一拆分,就可以由基层法院受理了。”
除管辖问题,整个诉讼程序也疑点重重:某实业公司对张某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陈述高度一致,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既然这么容易达成一致,双方私下协商就能解决,何必要打官司呢?”检察官说。
另外,在时间节点上也是巧合得很,在建筑公司与实业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即将进入执行程序时,张某先申请诉前保全,后提起诉讼,很有可能就是为了规避执行。
追查蹊跷
虚假诉讼现原形
云冈区检察院及时向大同市检察院汇报了案件的上述疑点。大同市检察院决定成立办案组,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并申请由省检察院挂牌督办。办案组开始围绕案件所涉借款是否真实展开调查。
办案检察官通过阅卷,很快发现了该案的几处蹊跷之处——
张某与某实业公司的两起借款案件中,无借款合同,无汇款凭证。张某仅凭收款收据和现金日记账提起诉讼,对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均未提供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未出庭,其委托的代理人对借款来源及借款用途均不知情;
调查某实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及凭证,发现并未有借款流入的记录;
查询某实业公司的工商信息及企业档案,发现该实业公司于成立时由大同市某国有公司控股25.4%,职工股份占74.6%。2007年6月,实业公司将职工股份转让给了张某,张某成为了该公司控股股东。
虽然疑点越来越多,但具体到监督上,调查所得不足以证明案件系虚假诉讼。为此,山西省检察院决定挂牌督办该两起案件,并多次派人予以指导;大同市检察院检察长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并作出具体办案指导;检察官办案组重新对案情和前期调查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研判,决定将调查重点转向借款的流向上。
通过查阅某实业公司现金日记账及记账凭证,办案检察官发现,该公司违反企业现金管理规定,不使用对公银行账号,公司的资金来往账目全部用现金日记账的方式记账,所有涉案借款基本上都是一进一出。张某主张的涉案975万元共16笔借款全部转入了张某控制的4家关联公司,但4家关联公司银行流水中无转入记录,某实业公司诉称的借款并未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另查明,某实业公司对该公司大额借款这一重大事项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商议决定,口头约定高额利息不符合常规。
之后,通过询问相关证人,检察官发现,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实为挂名,且系张某的亲姐夫,公司的管理经营均由张某决策,财务人员对于借款来源、支付方式、借款流向表述不一。借款的来源及用途均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检察官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共计调取法院案卷20余册,5大银行10家分行26个账户流水凭证,5家公司工商信息、企业档案及纳税信息,询问相关证人15人,最终确认该两起案件为虚假诉讼。
启动再审
检察监督一波三折
2019年11月21日,云冈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2019年12月26日,区法院以复函回复,决定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受理。
云冈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于是,该院于同年12月20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予以纠正。云冈区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决定受理立案后,认为不符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采纳的决定。
当事人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监督。云冈区检察院随即启动跟进监督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向大同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0年7月1日,大同市检察院向大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时,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市检察院商请大同市中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异地审理。2020年8月4日,大同市中级法院指令大同市云州区法院再审。
开庭再审
虚假诉讼调解书被撤销
为确保庭审查明事实,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必须出庭,并驱车前往河北行唐寻找高某下落,使得高某于开庭前接受法院询问。
部分证人有顾虑不愿出庭,检察官们一次次地向他们阐明其中的法律利害关系,打消了他们的顾虑。庭审时,证人全部到庭接受庭审调查。开庭前,检察官办案组制定了详细的出庭预案、出庭意见。
2020年11月30日,两起案件在云州区法院合并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庭审直播,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员到庭现场观摩。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取得的20多组证据一一进行举证,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面前,原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均予以认可,6名证人出庭作证。经过一天近7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检察机关详细的举证提纲、充分的证据材料、严谨的证据链条给予充分认可。
2020年12月30日,云州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原告张某对自己所主张的借贷关系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为由,撤销了两份虚假诉讼调解书,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后张某上诉至大同市法院,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2021年3月23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近日,对张某涉嫌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梁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