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3:07:40来源:法律常识
该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1月11日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认缴期限为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公司成立后,胡某等六人任职公司的董事,但的公司并没有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一直欠缴出资500万元。后a公司因对外负债被执行,债权人追加了股东B公司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B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A公司便起诉要求六名董事对B公司欠缴出资所造成a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六名董事要担责吗?
这是2018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促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而董事的勤勉、忠实义务是否包括像对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促出资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是这样认为的,董事是公司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行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所以,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性决定了董事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四款已经规定了股东增资时,董事未履行监督、督促的义务而造成出资未缴足的,董事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注册资本认缴之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负有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当有所差别。
所以最终判决六名董事在500万元范围内连带赔偿a公司的损失。这个案件提醒各位公司的董事,在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时候,要记得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还要书面催促,不然董事将面临承担历尽勤勉、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关注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法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