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3:43:18来源:法律常识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价值评估"是拆迁维权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经常遇到当事人提到拆迁方送达的评估报告,评估面积不对,评估的价格也很低,评估相差太多,评估方法不被认可等,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出对评估报告权利的维权办法。
在以京师律师代理过的案例中,不同的评估方法会导致补偿的价格千差万别。京师律师曾代理过一家航空零配件生产的一家企业案件,当时在国内只有少数企业可以生产这种配件,这是一个国有企业,在行业中占有相当大的垄断地位。经过案例研究,京师徐晓倩律师团队针对评估方法形成了最终的复核意见,并提出企业评估价值不应按照成本价进行评估,而应采用收益法来评估补偿。
为什么?因为企业的整体预估收利益不是确定价值,而是处于快速增长之中,并且,企业具有行业的稀缺性和垄断性,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类企业很难出现与之竞争的同类企业,企业的附加值和企业价值都在不断增加。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评估是比较客观和有利的,因此,对我国极具发展前景的稀缺性质企业,进行了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应采取市场上的收益法进行评估。
安置补偿的结果,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评估报告的结果,评估报告是实践中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也是最适合被拆迁人使用的客观证据之一,再者,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方法与企业的价值密切相关,在企业或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评估方法不同,价值可能会有很大差异,被拆迁人必须高度重视,即使同样是委托评估单位,因为评估方式的不同,评估的价值可能会天壤之别。上述企业与征收单位谈判时,征收单位对该企业的性质,前景和行业垄断性不重视,坚持按成本评估企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律,按照厂房,土地,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因此,企业只能得到较少的补偿。
由于各种原因,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处于不同的阶段,价值也可能不太一样,但总的来说,对于补偿协议中的评估结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措施:
第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在评估报告中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三、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通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的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我国,基本法律和地方政策对征地拆迁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案件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如大家有企业拆迁、厂房拆迁、个人住房拆迁、集体土地征收、违章建筑诉讼等方面的疑问,可以私信联系我,提供免费咨询!点击文章尾部“了解更多”免费咨询我们,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