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5:22:21来源:法律常识
不少农民朋友为开拓生计来源,从事经营养殖场,例如养鸡、养鱼或者养猪等等,以此谋生,并因此过上了富足的生活。但是也不乏遇到拆迁时,养殖场的补偿过低的情况。很多时候由于养殖场做经营所用,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不一定齐全或在有效期内。面临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往往不知道该怎样维护合法权益,更不清楚养殖场的合理补偿应该是多少,今天晏清律师带领各位读者了解以下知识,面对拆迁维权就可以做到有的放矢了。
一、符合规划许可
养殖场需要符合规划许可。张先生家住湖南省怀化市xx镇xx村,在村里办了一个养殖场,未办理任何手续。但是养殖场属于农业设施,根据《xx镇总体规划(2006-2020)》,张先生家里养殖场所在土地的性质被规划为发展备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那么张先生家里的养殖场在规划方面就是不合规的。此时,应当及时了解镇里相关政策,以及咨询当地政府应当如何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房屋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二、至少与当地村委会、镇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或取得书面证明
假设张先生家由于种种因素限制,最终未能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但是在开办养殖场时,是由于响应当地村委会招商引资,振兴农村经济基础建设等的号召,后到村里开办养殖场的,张先生与当地村委会、镇主管部门签署了相关协议,或者当地村委会、镇主管部门出具了书面证明,那么也不能直接将张先生的养殖场认定为违法设施。在拆迁时,张先生可以要求征收单位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
三、未处于当地畜牧禁养区域
假设此时张先生家养殖场所在地县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规定了张先生家所在区域是畜牧禁养区域,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如果该规定的出台时间在张先生开办养殖场之前,且张先生也未办理任何手续,那么张先生家养殖场是不具备合法性的。但如果禁养规定颁布在张先生开办养殖场之后,且张先生具备前述规划许可手续,那么即使张先生家养殖场面临拆除风险,也不属于违章拆除,理应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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