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6:07:11来源:法律常识
在夫妻离婚时,双方最关心的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子女抚养权问题,一是财产分割问题。而大部分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抚养费以什么方式支付?抚养费可否变更?等等,笔者就抚养费问题做出相关解答。
第一、子女抚养费指什么?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要负担孩子的抚育费,但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来办。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父母中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承担子女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除非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
第二、那么继父母要给继子女抚养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即如果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继续抚养继子女,那么就要承担起抚养义务,向继子女支付抚养费。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就无需向继子女支付抚养费。
第三、子女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四、子女抚养费以什么方式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8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第五、离婚后,抚养费能变更增加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离婚时,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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