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7:18:12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福建省高院举行2019年审委会第16次会议,讨论研究被告人林某故意杀人上诉案,会议首次邀请该案辩护律师到会陈述辩护意见,并接受福建高院审委会委员提问。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重要探索和创新”,福建高院此番检辩同上审委会的尝试得到最高法官方微信的转发肯定,被称为“全国首例”。事实上,在此之前,山西晋城中院在今年5月10日就曾把律师请上了中院审委会,在审委会议事规则基础上引入听证程序,让检辩双方同时出席的做法已于4月底在全市推开。
这些务实探索和尝试,受到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在情理之中,而法律界也有必要立足司法现状,以确保个案实体与程序正义为目标,在充分探索的同时展开深入讨论。
严格说来,检辩同上审委会的做法在现有制度框架里尚缺明确依据,《法院组织法》仅规定同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而且按照两高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表述,检察长列席“对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其所履行的主要应当是法律监督(而非控诉)职责。庭审中的控辩双方虽然都出现在了审委会,但彼此角色或有差异,这也正是此番福建高院和此前晋城中院相关做法引发一些争议的原因。或许也是为了减少和规避争议,晋城中院在审委会允许律师出席时引入了听证程序,控辩双方在听证环节中就案件发表意见,听证程序结束后即行退席,审委会再行讨论并形成处理意见。
检辩同上审委会是基于具体司法实践的务实探索。尽管在《法院组织法》和其他相关司法文件层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定监督职责的具体表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控诉与法律监督职能集于一身容易导致边界不清的状况。所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时多安排具体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同行,审委会讨论个案时出现争议,多发生在案件主审法官和承办检察官之间。
至于对律师能否出席审委会的讨论,要有勇气抛开部门既得利益的牵绊,以个案实质正义为基础进行。毕竟,审委会上“控审辩论、律师缺席”的场面,客观上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诉讼的控辩平衡。
正如福建高院院长吴偕林所言,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同时,邀请辩护律师到会陈述意见是“扩大司法公开领域的先行先试之举”,其目的在于促进审委会委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及主张,确保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长期以来形成的审委会工作流程,审委会委员对案情的了解主要依赖于主审法官的汇报,加之检方派员出席审委会的因素,诉讼参与各方仅有被告一方的声音无法直接出现在审委会上,而审委会讨论的又多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基于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审委会作为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环节,有必要完善制度机制,让诉讼参与各方都平等表达诉求。
正在进行中的审委会制度改革,需要针对检辩同上审委会的做法及运作模式上做更深入的尝试。在强调审委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等专业作用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审委会在具体案件中的决策比重,确保“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但也必须看到,在现有审委会运行机制中,同样需要确保和实现诉讼参与各方从程序到实体的诸项权利,因为只有权利平等才可能有个案的实体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