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9:06:08来源:法律常识
我在办理一件涉及烟草案件时,发现了一些不尽合理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人,当然知道虽立法尽管不合理,但原则上并不影响实务中的审理与裁判。但仍感觉不是很科学,不吐不快,所以还是想谈谈我的感受。 一、关于销售假烟,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2条又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得到如下结论:销售假烟既遂,销售金额在5万元到20万元的,定罪为销售伪劣产品,量刑幅度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假烟未遂的,需要预销售金额为15万以上的,才构成犯罪,且属于未遂,定罪为仍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幅度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因属于法定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关于关于销售真的烟草制品,刑法第225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一)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得到如下结论:销售真烟,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罪为非法经营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不讨论)。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销售真烟所构成的非法经营罪,均按既遂处理,不存在未遂的法定情节,从这一点上看,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待遇。是销售真烟的社会危害性大,还是销售假烟的社会危害性大?实际上,无论真假烟,都破坏了国家对烟草的专卖制度,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但从对消费者健康角上看,销售假烟的危害程度还是要大于销售真烟的,虽然真烟也存在对人健康的危害,但原料成分还是尽可能有所控制和管控的,假烟的危害性更大些。但现行刑法制度确实存在缺陷。比如,如果一个人准备销售假烟10万元,货物存放在仓库中,尚未出手,显然属于未遂,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同样情况,从其他地区购买的真烟存放于仓库,准备销售,则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能要被处五年以下刑期。建议国家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上的修正。以上观点为个人看法,不一定成熟,供同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