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0:21:1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原告李长秀、黄俊、黄雨荷、肖百永、胡延荣诉被告孟庆权、吴茂辉、余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判决被告吴茂辉给付五原告共计385315.14元,被告余勇、孟庆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7536元。罗山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茂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茂辉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吴茂辉
性别:男
年龄:43
立案时间:2017-5-18
身份证号码:41302819******5332
执行法院: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豫1521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39.285114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罗山县定远乡定远村郭湾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