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1:31:30来源:法律常识
李某某在鸠江区某处拥有房屋一套,且在此生活、经营多年。房屋面临拆迁后,在李某某既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法院裁定准予强拆的情况下,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将房屋拆除,给李某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李某某向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申请查处该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是该局一直未予回复,李某某又向芜湖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查处非法毁坏原告房屋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017年1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李某某才得知是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办事处强拆了原告的房屋,遂以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2016年7月1日,原告到官陡街道办反映其房屋被拆除,官陡街道办核实后立即协调,并约请原告,待全市防汛结束后就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如不同意商谈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是,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已经超过六个月期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意见,因被告在作出拆除房屋时并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且2016年7月1日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其内容为“约请钱平风来街道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商谈。若李某某不同意商谈结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有告知原告具体起诉期限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故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意见与法不符。因此,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且支持了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