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1:54:07来源:法律常识
实践中,遭遇“偷拆”让人来不及反应,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维权陷入僵局怎么办?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通过一个最高院典型案例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陆先生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某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
2015年12月9日,陆先生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
陆先生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并且街道办曾多次与陆先生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先生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陆先生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先生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确认其拆除陆先生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圣运律师说
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发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之一,对于同类型争议的解决具有指导之意。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曾评价道:“此案有两点启示意义:一是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二是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该案例给了强拆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很重要的维权方向和借鉴意义。
在此还要告诉您,政府等行政机关因其先天具有的“权威”、专业的知识储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比老百姓势单力薄、缺乏法律知识等情况,其往往占据很大优势。为了协调原被告之间的这种力量悬殊,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更实际地保障,体现服务于人民的宗旨,法律特此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被告提供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要告诉您,在遭遇复杂情况时,千万不要丧失维权信心,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维权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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