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5:06:10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谅解行为是指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所作出的明示或默示的原谅行为人,不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提出对行为人从轻处罚建议的行为。
被害人撤回刑事谅解的事由如下:(1)行为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已签署的和解协议,如拒不赔礼道歉、逾期支付或拒绝支付赔偿款项等。(2)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差,如行为人取得刑事谅解后辱骂或威胁被害人或其亲属、态度恶劣。(3)其他事由。
在行为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刑事案件中,若遇到被害人反悔又书面撤回了谅解书的情况,法院对此会如何处理呢?
(1)已按约定足额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后又无正当理由撤回,认定被告人取得刑事谅解可从轻处罚。
案例:(2018)粤1621刑初171号,故意伤害案,家庭矛盾,致人重伤。案发后双方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支付8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和解协议以及谅解书均有效,法院予以确认。事后被害人要求撤回谅解,称被告人不按协议赔礼道歉并对其谩骂,威胁坐牢出来不放过其,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法院认为被害人收取赔偿款并写下谅解书时,其真实意思是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现有证据并不能因被害人的事后反悔行为而全盘否定他之前的谅解行为。对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未按约定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后又撤回的,不认定被告人取得刑事谅解的从轻情节。
案例:(2019)冀1082刑初183号,故意毁坏财物案,邻里纠纷,双方均存在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因被告人未履行调解协议,被害人撤回谅解书。法院在认定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时没有认定刑事谅解的从轻情节。
(3)足额赔偿或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后以正当理由撤回谅解的,不认定被告人取得刑事谅解的从轻情节,但会综合案件性质、情节轻重、悔罪态度等情况认定从轻幅度。
案例一:(2019)粤0304刑初978号,故意伤害案,致甲轻伤二级(被告人妻子)、致乙重伤二级,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行凶事出有因。被告人已对甲适当赔偿、取得谅解,对乙赔偿40万元、取得谅解。后,乙因经治疗视力未恢复撤回谅解。法院综合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进行赔偿、行凶事出有因、具有立功表现的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
案例二:(2020)粤03刑终936号,公诉机关指控涉嫌强奸,原审法院审查认定系强制猥亵,致被害人轻微伤,已赔偿5万元、取得谅解。后,因被害人得知被告人无诚意悔罪,撤回谅解。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归案后供述反复,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具备坦白情节,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谅解被告人,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的谅解,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伤害,原审已经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情节予以量刑,被告人上诉请求认定其取得刑事谅解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4)特别注意!
对刑事谅解的审查重点在于真实、自愿,司法机关一般不干预双方之间达成和解的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谅解着眼于民事责任的处理,并不会直接产生刑事司法效果,更不会直接导致刑事纠纷的解决,只能作为追诉机关、法庭或者执行机关在刑事裁量过程中酌情予以考虑的因素之一。被害人关于刑事责任处理的意见对司法机关没有任何拘束力,刑事责任的最终处理仍然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决定。
作者:王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