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6:04:26来源:法律常识
自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酒驾入刑后,这些年来国家整治开车喝酒的成果显著,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醉酒后驾驶导致入刑的案例数量遥遥领先其他犯罪。
一、醉驾入刑的现状
据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刑法学界泰斗)介绍,全国每年共查处酒驾、醉驾近200万起,其中,构成犯罪的“醉驾”有30余万起,占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20%以上。虽然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是拘役,属轻罪。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基本不适用缓刑,也不免予刑事处罚,罪犯大多被判处实刑,也就是被定罪判刑,记入档案了。
二、记入档案的后果
醉酒入刑,建档,直接影响是使行为人失业、坐牢,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驾驶证,并且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此外,特定执业资格(律师、医师等)被吊销,个人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最让人们忌讳的是,行为人的子女在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军校、军队文职、当兵等有编制的政审中,极有可能受影响,导致通不过。
鉴于后果的严重性,案件的普遍多发性,国家对于醉酒驾驶给出了利好新举措。
三、国家新举措
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对醉酒入刑有了宽大灵活处理的规定: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符合上面条款的,即使这对于人们来说肯定是喜讯,为了更好的特大好消息醉驾,也不定罪入刑,不记入档案,不对后代和自己有那么大的不利影响了。
为了更好的标准化和可视化宽大情形,各地纷纷出台指导意见,归纳了以下六款具体情形:
1、醉酒挪车位型:醉酒开车的目的并不是到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并且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比如影响他人车辆出行或者影响消防车辆行驶,需要挪车位,或者虽然由别人送回,可是停车不到位,行为人亲自纠正的,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救治病人型: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需要送家人去急诊或者陪同家人急诊的,叫不到车的,醉酒驾驶没有发生危害后果。
3、睡觉休息型:开车应酬或者见朋友,盛情难却,喝酒了,把车停在路边睡觉的。
4、隔时醉驾型:饮酒后,把车放在原处,直接回家或者处理其他事情,隔了数小时或隔夜回去取车,此时被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的。
5、尚未驶出型:驾驶人醉酒后,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到尚未驶出时被查获。
6、被醉驾追尾型:醉酒驾驶的情况下,被醉驾追尾,此时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追尾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
这六款有理有据有节,国家法制化进程确实在逐步完善。
这些规定在理论中,得到了拥护,在实践中,也应该会越走越远。
可是,现实比理论残酷。
四、是法外有情,还是人性沦丧,徇私枉法
最近,有起醉酒驾驶,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在社会引起质疑。
事情是这样的,湖南某学校一副校长刘某某酒驾,被查后发现血液里酒精含量114mg/100ml,警方做不起诉处理,理由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
这反映了法律的进步,是个好事。可是,有人在这一区域搜索发现,同时间段,相似的情节,案件也是初犯,同样认罪态度良好,血液里酒精含量尚且略低于这一副校长的114mg/100ml的,却被被定罪量刑,追究了刑事责任,记入了档案。
虽然法律有宽大处理情形,可是这一具体案件不能服众!
因为标准不统一,相同情形未得到相同结果。
在实践中,没有让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而是让人们深切的体会到了同命不同价的歧视。
所以,网友对这一案件评价多是悲观:
“你有多优秀,就有多特殊。
以钱袋子为标准吗?
这个比鱼尾牛多了,鱼尾那个还是处理了,这个直接没事。
鱼尾那个顶多是个小三,这是他自己有能耐
普通人一定要要遵纪守法,努力生活,如果上天眷顾,就不再普通。
好的。我以后也认真认罪。”
这些言论看着让人心疼,因为处处冲刺着弱者是原罪的论调。
请有关部门把好法律关,让每一个案件都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让舆论叫好,让百姓心服口服。
不要给人民有机会去带节奏,去批评,去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