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拆迁找律师,法院确定劳动关系案例

时间:2022-12-07 16:10:3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1.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农民工对外以建筑公司名义从事劳动,应当认定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并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农民工对外以建筑公司名义从事劳动,且其上岗记录上有建筑公司所盖公章,应当认定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09)合民一终字第1540号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仅提供特定服务不受单位管理的劳动者与单位为劳务关系

案例要旨

劳动者以特定服务的方式向用工者提供服务并依约定取得相应报酬,且两者之间无人事隶属关系,劳动者未依照用工者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则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案号:(2009)宜民一终字第324号

审理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3.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后受雇于新单位工作,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院应认定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案号:(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06号

审理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4.无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及劳动条件,仅按业务量计酬的,不是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不实行劳动用工管理、不提供劳动保障和劳动条件,且仅按业务量计酬的,不成就事实劳动关系。

案号:(2006)泰民一终字第281号

审理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行为,仅据此不能认定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的行为,系系统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条件,不能仅此认定上级主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案号:(2006)昆民三终字第133号

审理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6.出租车自雇驾驶人与从事出租车客运的个体工商户之间认定劳动关系应注意个案衡平

案例要旨

判定出租车自雇驾驶人与从事出租车客运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为劳动关系,应根据劳社部[2005] 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考量。出租车自雇司机工资报酬的自付性及用工管理上的自主性等,直接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形成。在立法趋势与行业现状存有矛盾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应注意个案衡平。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7.邮政局与邮政代办人员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邮政局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该单位再与邮政代办人员签署合同,就具体代办投递协商一致后,邮政局与个人之间相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案号:(2009)雅民终字第135号

审理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8.个体工商户被业主注销时法院可认定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在个体工商户被业主注销这一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12)大民初字第950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9.务工农民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金不能阻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务工农民领取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7条规定。

案号:(2012)孟民初字第507号

审理法院: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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