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6:10:07来源:法律常识
(服务领域:股权纠纷、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治理)
中国有句古话叫“祸起萧墙”,这句话应用在企业管理上也非常合适。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咱们做企业的人,最害怕遇到的不是外部的变动,不是竞争对手的打压,而是公司内部出现问题。
比如,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闹不和,为争夺股权搞得公司鸡犬不宁;或者,在一些公司里,因为股权设计不合理,最关键的创始人被踢出董事会,导致公司的运营方向“跑错路”,如此严重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乃至影响成百上千员工的命运。
还有一些刚起步的创业公司,问题出在了财税管理这一块,账面乱七八糟,让公司不断陷入法律纠纷,给企业口碑带来极坏影响;而另外一些做出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则容易在投融资方面出问题,比如一些企业因为没有请专业的团队去分析相关法律和财务方面的风险,导致“一步错,步步错”,让企业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通过分析企业中常见的股权纠纷问题,我们会发现,如果想顺利经营好一家企业,让它能够从创业起步阶段开始,一路避开各种风险,不断做大做强,那么就需要有一支优秀专业的“专项律师+专项会计师”团队,来保驾护航。
但新的问题又来了,我经常会听到一些企业高管抱怨说“想要找到你说的这种,既懂法律又懂财税的公司,太难了!”
这些高管的吐槽不是毫无根据的,为什么呢?因为现在市面上的确缺少这种可以同时协助企业解决法律和财务纠纷的“复合型服务机构”。
我们放眼市场,看一下这个领域的概况,能够扛起这一块业务的,一种是传统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但这两种机构都存在业务类型过于单一的问题,仅仅专精于法律或者财税某一领域,以致无法为企业特别定制全方位的管理方案,难以满足企业对法律和财税的双向需求。
而另一种,则是打着“可以替企业解决股权问题、避免财税纠纷”旗号的培训机构,它们虽然聘用了各领域的资深人士来替企业高管做培训,但这种方式终究是“治标不治本”。我们服务过的很多企业客户都反映过,这类培训机构主要是为了卖课程、只关注理论培训,缺乏具体实践,所以往往造成的结果就是,“听了很多课程,却干不成一件事!”一遇到现实问题,还是一头雾水,不知所措。由此可见,这种纸上谈兵的培训方式,也很难从根本上帮企业解决问题。
正因为洞悉到了企业在股权问题上有着尚未被满足的巨大需求,于是法财达的创始人们,萌生了一个想法:能不能做一家,既有专项律师,又有专项会计师的综合性公司,我们不卖课程,不搞虚头巴脑的培训服务,只专注于团队协作,让法律和会计这两大领域的精英联手,共同为企业提供最优质、最务实的服务。
于是抱着这样的理念,一家具备法律和财税双重背景的法律咨询公司——法财达——成立了。公司目前已经招募了50多位专项律师和专项会计师,旨在打造一支专注于解决企业股权问题,不喊口号,坚决落地的精英团队!
自成立以来,法财达团队的“双师”(律师+会计师)精英,曾多次联手,帮众多企业解决股权纠纷、股权设计、股权投融资,以及公司治理等诸多方面的专业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享一则,法财达成功办理的股权纠纷的案例。
【案情回顾】
A贸易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6日,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股东构成为段某洪(认缴出资额660万元,占66%股权)、孙某(认缴出资额160万元,占16%股权)、陈某兵(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占10%股权)、张某(认缴出资额80万元、占8%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段某洪。
A贸易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本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经营期限满十年即行解散,并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如需延长,则在经营期限届满前75日作出决议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2020年1月18日,公司执行董事段某洪向包括孙某、张某在内的各股东发出《A贸易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2月28日16时全体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主要议题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收到通知后,孙某和张某认为,A贸易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十年已符合解散条件,故不同意也认为没有任何必要召开股东会会议商议公司经营期限问题。
2020年2月28日,在孙某和张某没有到会参加的情况下,A贸易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段某洪和陈某兵出席,形成《决议(一)》将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2009年5月6日至2039年5月5日。
孙某和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上述股东会《决议(一)》存在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提起前案诉讼,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一)》。
经过两次法庭审判,孙某和张某均胜诉了,《决议(一)》被依法宣判无效。于是2021年8月15日,A贸易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就《决议(一)》被撤销之后,公司是继续经营还是解散,进行商讨。
会上,股东段某洪先生和陈某兵先生提出要求A 贸易公司存续经营,股东孙某先生和张某先生提出要求公司解散清算。双方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股东会做出新的决议,即《决议(三)》,内容为:鉴于股东孙某先生、张某先生不同意公司存续经营,由股东段某洪先生和陈某兵先生按合法合理价格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收购。
但是对于《决议(三)》的内容,孙某和张某仍然表示不认可,遂再次诉讼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决议(三)》的内容无效。
【团队办案】
就孙某和张某的诉讼问题,A贸易公司找到法财达顾问团队,要求我们帮忙处理其中涉及的法律和财务两方面问题。
法财达的律师团在经过案件研究后认为,在本案中,段某洪和陈某兵两大股东,虽然是强行收购孙、张二人手中的股份,但只要收购价格合理,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方案,“强制收购”系拓展性地提出了特殊情况下如何适用,是符合我国《公司法》立法精神的,我们有很大的信心,可以说服法院支持《决议(三)》的内容。
随后,我们的会计师团队,又对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对孙、张二人手中的股权收购价格,做出了一个合理计算。
在万事俱备后,法财达律师团,代表A公司参加了庭审。
【法庭审判】
在庭审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公司维护的理念,尊重公司继续经营,较之于公司进行清算并由公司成员另行设立新的公司更为经济效率。无论公司清算还是股权收购,股东孙某、张某退出公司已成定局,由于段某洪、陈某兵愿意以司法评估中较高的价值收购股东孙某、张某的股权,已经给予股东孙某、张某充分地合理补偿。决议所涉及的“强制收购”系拓展性地提出了特殊情况下如何适用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方案,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最终判决:驳回孙某、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在法财达团队的帮助下,A贸易公司的大股东段某洪和陈某兵,成功收购了孙某和张某手中24%的股份,公司也躲过了被清算的风险。
通过上面这起股权纠纷案,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拥有一个专业的法律团队和会计师团队来帮忙把关,在遇到纠纷的时候替公司出谋划策,是多么地重要。
而正因为洞察了企业的需求,所以我们法财达团队从创办之初,一直的坚持理念就是,要招揽最专业的人才,为企业全方位定制,高质量、高精准度的服务。我们的服务范围,不仅限于股权纠纷方面,在股权设计、股权投融资和公司治理等领域,法财达“双师联手”的服务模式,也尽显优势。
比如,在股权纠纷案中,法财达奉行的是“诉讼+谈判”的策略,倡导原则性、合作性谈判,避免对抗式、竞争式谈判,为争议各方共同利益设计最佳替代方案。
在股权设计上,法财达律师与会计师协作的方式,也成功帮客户做到了,从公司控制权角度设计股权结构,力求风险、成本、控制、税筹管理的综合平衡。
而在公司治理这个板块里,法财达一直执行的是,专家工作组进驻企业或者现场,协助企业梳理或重新制定内部管控流程,从根源上把法律和财务风险拒之门外。
总之,法财达聚焦的,是企业最核心的股权问题,法财达允诺的,是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目的,不喊口号,坚决落地:
第一,法财达首创的专项律师+专项会计师,“双师”联盟,集合了法律与财税两个领域的最强精英,通过联手协作、各取所长的“私人订制”方式,从股权纠纷、股权设计、股权投融资和公司治理四个方面,为企业提供最贴心、最优质、最适合的专业服务。
第二,法财达强大的前沿政策研究团队,可以把最新政策赋能企业,还能通过赠送客户财税、法律最新专项培训课程,帮助企业更新迭代。
最后,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法财达,有别于传统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一些培训机构,法财达是一家聚集“双师”精英的法律咨询公司,聚焦于解决企业股权问题,服务范围覆盖全国,只要企业有需要,法财达的精英律师和会计师,可以随时出差办案,保证第一时间为各大企业奉上最专业、最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