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8:19:22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0年下半年,陶某1、庄某相识相恋,2014年1月3日领取结婚 证,××××年××月××日生育女儿陶某2。2016年11月21日,双方产生矛盾盾,在泗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四项的主要内容为:“婚后育有一女姓名陶某2,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陶某 1、庄某离婚后,女儿随庄某生活。2017年4月,陶某1在探望女儿陶某2 时,将女儿带回家,之后再未送至庄某处。庄某与陶某1协商要回女儿 的抚养权未果,因而向法院起诉。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确定陶某2的抚养 权。
法律评析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亲权。离婚后,如果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擅自将未成年子女藏匿,欲自己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在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后,可以主张由其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 但是,如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的亲权人有滥用亲权等行为,对子女的利益明显不利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归属。本案 中,庄某、陶某1作为父母,对陶某2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和义务。但是,庄某、陶某1在登记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载明 了陶某2由庄某直接抚养,陶某2负责支付抚养费。根据该协议,庄某享 有直接抚养陶某2的权利,陶某1不直接享有该项权利。但陶某1在探望 女儿陶某2时,将女儿带回家后,再未送至庄某处,欲自己抚养陶某2。 陶某1明知自己不享有直接抚养陶某2的权利,还未经庄某的同意,擅自 将陶某2带回自己的家进行抚养,妨害了庄某行使亲权,况且,庄某并未滥用亲权等行为,对陶某2明显不利,陶某1无权请求变更抚养归属。 故庄某享有要求陶某1归还陶某2的权利。
民法典依据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 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