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找律师,挂靠工程,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时间:2022-11-18 17:13:20来源:法律常识

张三借用熊大建工的资质,以熊大建工的名义与牛叉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张三组织人、材、机进行了施工,并且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由于牛叉公司开发楼盘太多,没能及时回笼资金,欠了张三3000多万的工程款没支付。

牛叉公司资金链出了问题,张三要回工程款是遥遥无期了。而张三也是同时承包了几个工程,步子扯大了,走得举步维艰,如果再要不回工程款,承包的几个工程都得停摆。这张三是愁得一河洪水向东流啊!

张三眼看着牛叉公司是不行了,在别人的支招下,打起了运行良好的熊大建工的主意。于是,张三一纸诉状将牛叉公司和熊大建工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牛叉公司和熊大建工连带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熊大总:公司把资质借给你,就挣你一点微不足道的管理费,你咋能做这种没良心的事呢?你也太不厚道了……

张三:你是总包单位,我是实际施工人,施工合同是你和牛叉公司签订的,我只是签定合同的代表,合同主体仍然是你公司和牛叉公司,同时你公司与我也签订了项目目标责任书,我不找你找谁呢?

熊大总:农夫与蛇……农夫与蛇……

熊大总气得七窍冒烟。


【问题来了】

挂靠关系下,挂靠人是否有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呢?

且看下面的法院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581号案例

【基本事实】

2009年5月19日,堂宏房地产分公司(发包方)与鑫玛建设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鑫玛建设公司承建中国·堂宏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

2009年7月31日,鑫玛建设公司(甲方)与牟三青(乙方)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牟三青承建中国·堂宏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该项目从投标报名到竣工交付验收合格的相关手续全部由牟三青自行办理,所需费用由牟三青自行承担,鑫玛建设公司负责向牟三青提供相应的企业经营和资质证明。

牟三青组织人、材、机等完成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移交给了堂宏集团公司。后因工程款结算和保证金退还问题各方发生纠纷,牟三青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堂宏集团公司和鑫玛建设公司对工程款及利息、保证金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观点】

牟三青:案涉工程是堂宏集团公司直接发包给牟三青施工,鑫玛建设公司仅是出借资质,故责任主体是堂宏集团公司,鑫玛建设公司负连带责任。

堂宏集团公司:堂宏集团公司已足额向鑫玛建设公司支付了诉争工程的工程款,堂宏集团公司不应对鑫玛建设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鑫玛建设公司:鑫玛建设公司与牟三青之间的《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作为与牟三青之间的结算依据。该内部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没有实质差别,即使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看看法院怎么说】

法院认为:

1.表面上是鑫玛建设公司将涉诉工程转包给牟三青,实质上是牟三青借用鑫玛建设公司资质承揽堂宏集团公司的工程,鑫玛建设公司向牟三青收取一定管理费,因此鑫玛建设公司与牟三青之间不是转包关系,而是牟三青借用鑫玛建设公司资质承建工程,即鑫玛建设公司与牟三青为挂靠关系。

2.在签订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堂宏集团公司、堂宏房地产分公司知晓牟三青借用鑫玛建设公司资质承建工程,且认可由牟三青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任务,因此堂宏集团公司与牟三青之间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堂宏集团公司与鑫玛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3.堂宏集团公司与牟三青之间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与鑫玛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工程结算应当在牟三青与堂宏集团公司之间进行。

【法院判决】

1.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牟三青履约保证金1710000元及利息。

2.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牟三青工程款13810180.75元及利息。


以上案例是发包人明知并认可挂靠的情形,工程款付款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发包人不明知挂靠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还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呢?


成功案例给我们信心,但失败案例更能给我们警醒!

看看以下案例,或许能给你更多的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985号

本院认为: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能否依据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主要取决于发包人在缔约时对挂靠关系是否知情:知情的,挂靠人可以基于事实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反之,则不可以。


【匠仁律师总结】

1.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建筑公司施工的情形:

(1)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建设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谋的虚假意思,施工合同无效;

(2)真实的意思是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建立施工合同关系,并由二者履行和享有施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3)因实际施工人与建筑公司之间仅是挂靠关系,故,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

2.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挂靠建筑公司施工并不知情:

在此种情形下,因发包人不知挂靠关系,其与实际施工人没有订立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实际履行由发包人与建筑公司之间发生,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只能向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文由黄长君律师撰稿,宋波律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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