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17:10:20来源:法律常识
余某与王某相识,王某有位于武汉近郊的私宅一处,该私宅常年漏水,王某询问余某有没有信得过的装修工人帮忙修缮房屋,余某找到装修工人张某,第二天张某找来包括其在内五位工人加余某一起为王某修缮房屋。修缮工作刚刚开始,工人胡某失足从屋顶摔下,后余某听从王某安排将胡某送至医院。经诊断为腰椎轻微骨折。
一年后,胡某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认为修缮房屋的报酬是余某发放、往返修缮地点也是余某开车接送,因此其是受雇于余某,在为余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相关赔偿应当全部由余某承担。据此要求余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余某收到起诉状后,因从未“吃官司”、也不懂法,心里很害怕,几次主动找到胡某,愿意赔偿9万元要求私下和解,胡某以赔偿款9万元与自己预期的金额相差太大而拒绝和解。
本案中余某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胡某主张的22万元赔偿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余某经人介绍找到我们,并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与余某沟通,我们了解到余某虽有接送工人,代王某发放报酬,但在整个修缮工作中与胡某所处地位相同,都是为王某提供劳务,修缮房屋,所拿报酬也相同,因此,与胡某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余某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此外,胡某出具的证据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而评定为九级伤残,显然胡某与余某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鉴定依据错误。因此,胡某主张余某向其支付赔偿款22万元不能成立。
作为余某的委托代理人,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代理律师主张请求法院直接驳回胡某对余某的起诉。但余某考虑胡某系与其一同做事时受伤,主动提出对胡某所受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追加房主王某、及介绍胡某的张某为本案被告。而我方也申请对胡某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认定胡某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最终,法院认定房主王某作为雇主应对提供劳务的胡某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胡某法院则尊重其本人意愿,判决其承担部分责任,本案至此圆满结案。受伤者胡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我方委托人也避免了因不懂法而面临的巨额赔偿。本案件虽小,但代理律师尽心竭力履行代理职责,最终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法律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希望每位公民都能知法、守法、遵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当我们身陷纠纷,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听取专业意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作者:万晓芬。湖北监利人,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竭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总编:姚启超 副总编:王志勇
主编:刘浩 编审:祝瑾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