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8:22:42来源:法律常识
徐某自己得知的房源,自己联系的出售方,最后请中介公司帮忙居间走个书面形式,却为此不得不支付昂贵的佣金。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徐某自己得知系争房屋在出售后,自己主动联系了出售方,看房后表达了购房意向并提出要先把系争房屋典当,用典当费用支付首期房款。出售方同意,但提出要经过中介公司居间。徐某遂联系中介公司,要其帮忙进行居间。不久,徐某、出卖方、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徐某与中介公司还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数额为190000元,并约定出售方的佣金190000元也由被告支付,徐某在出售方的《佣金确认书》上签字并认可是“由本人徐某支付”。《佣金确认书》还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支付佣金,若未经中介公司同意而延迟支付,中介公司有权追索逾期违约金,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每天0.5‰计算。随后,因系争房屋典当不成,徐某无法支付首期房款,致使系争房屋的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因此,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支付佣金38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7100元。
中介公司认为:
徐某、出卖方在自己的撮合下就系争房屋达成买卖意向,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最后系徐某违约不买。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自己促成了合同成立,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自己佣金380000元。同时根据自己与徐某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第三条约定,徐某延期支付的,自己可主张逾期支付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徐某认为:
自己与出卖方就系争房屋达成买卖意向并非中介公司的撮合,在找中介公司之前自己就与出卖方有了买卖意向。中介公司也是自己找到并要求其为自己与出卖方进行居间,同时与中介公司协商好,如果买卖交易成功,则自己支付中介公司佣金380000元,如果买卖交易不成功,则自己不支付任何费用。且自己在签相关合同时,并没有看合同内容就签字了。中介公司没有促成交易成功,无权收取中介费。
法院认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徐某辩称其与中介公司已达成协议,如交易成功了,其支付全额佣金,交易没有成功,其不支付任何费用,但徐某的辩解并没有得到中介的承认,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相反,徐某承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面的签字均是其本人的签字。
中介公司居间成功,根据双方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约定,徐某应支付给中介公司佣金人民币380000元。房地产居间服务内容广泛,除了提供房产信息、斡旋交涉、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包括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等后续服务。中介公司仅是提供了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故本院将根据中介公司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予以酌定佣金数额。徐某逾期未予支付佣金,由于房屋交易也是因为徐某的原因没有继续下去,中介公司要求徐某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徐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辩称意见中已涵盖了违约金过高的意思表示,故由本院根据案情予以酌定。
最后,法院判决徐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19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2000元。
这个案例至少给了我们四点启示:(1)空口无凭。(2)合同是不能乱签的,签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3)房地产居间服务内容广泛,除了提供房产信息、斡旋交涉、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包括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等后续服务。房产买卖交易未成功,中介公司仅是提供了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可以要求法院酌定减少佣金数额。(4)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要求法院酌情调低。
@上海胡周游律师,专注于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继承、分割、相邻权、物业等房产领域的纠纷解决,并提供陪同买卖房屋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