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8:39:47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G公司于2009年向汉中市xx区xx镇四联社区和五星村租赁土地共计900余亩用于种植苗木花卉,租用地全部位于xx新区规划用地范围内。2016年6月6日,G公司针对拆迁事宜与H旅游投资公司及xx区xx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征地拆迁指挥部)签订了《关于解决G公司苗圃补偿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明确表明苗圃范围内除市政道路、桥梁外的项目暂不进场施工。后G公司承包范围内的苗木被第三人毁损,G公司多次找第三人商谈,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G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毁损苗木予以赔偿。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系汉中市xx区相关部门组织H旅游投资公司对G公司租赁范围内的苗木进行了拆除,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因此,G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汉中市xx区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G公司租赁范围内的苗木进行强拆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组织人员于2016年8月对G公司的苗木进行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G公司与xx区相关部门下设的征地拆迁指挥部及H旅游投资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对G公司租赁土地范围内的五条道路、桥梁项目先期进场施工达成一致意见,G公司领取了苗圃搬迁土地租金及附属设施补偿款1432.3万元、暂拨付的苗木搬迁补偿款800万元。但在G公司拒绝xx区相关部门及第三人进场施工的情况下,xx区相关部门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程序,在G公司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H旅游投资公司于2016年8月份没有进行上述程序即强制清除,该行为违反该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确认违法。因xx区相关部门系涉案征收行为的组织实施主体,H旅游投资系xx区相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故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xx区相关部门承担,G公司要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其苗木进行强制清除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至于苗木清除的范围,各方当事人陈述并不一致,依已查明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可在后续行政赔偿时进一步举证证明。
【瀛台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或补偿款没有足额到账,只发放了一部分,相关部门侵占征地补偿费等,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在律师帮助下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