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6:35:08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8月10日凌晨3时30分许,未成年人李某伙同李某某,在从化区城郊街北星村篮球场附近,盗走一辆黑色男装摩托车。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立案侦查此案。
由于李某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通知从化区法援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从化区法援处依法指派了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余燕娜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到从化看守所会见李某,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虽有盗窃行为,但其是受到同案人的唆使后不得已提供帮助,案发时被盗车辆已被及时追回,并归还给被害人,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后,及时与其父母电话联系,得知李某平时为人是非常本分老实的,刚刚初中毕业,已被某学校录取为中级汽车检测与维修班学生,将于今年9月2日入学。为避免李某耽误入学,承办律师多次与经办人沟通,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为其涉嫌多次作案,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该案之后移送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请逮捕,承办律师得知该情况后,再次请李某的父母协助提供李某的录取通知书及学费缴费发票,向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最终,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受援人李某的决定,次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对受援人李某予以取保候审。经过法援律师的不懈努力,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于2017年9月17日以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刑事案件,只对受援人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本案中,承办律师耐心地与受援人交谈,发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种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多次与公安、检察院等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取得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促使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成功地做到了无罪辩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为受援人无罪辩护成功,更有利于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新回归社会,彰显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贯秉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受援人李某已被天河区某技工学校录取,将于今年9月份重返校园读书。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刘思娜、阳树新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刘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