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9:42:33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虽然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取得代理权,但律师一旦取得代理权,根据《律师法》35条的规定,就开始具有调查取证权。
那么在实践中,有哪些调查取证的方法呢?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
基本案情
【案例1】2020年7月,安徽省某服装制造企业,拥有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因棚户区改造面临征收,因补偿未达成协议,经朋友介绍找到了企业征拆专家律师团。
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其他律师组成的调查团队,先后前往六安市主管部门、市国土规划局、市棚改办、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部门、区相关部门、征收办、区住建、区国土规划局等部门。
同相关领导和部门主管详细了解了项目建设、征收补偿等情况,取得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为下一步启动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奠定了基础,找到了突破点,为企业保障权益创造了契机。
那么都有哪些调查取证的方法呢?
一、现场调查取证
关于调查方法,首先是现场调查取证,由律师调查团队前往现场,就上面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到现场进行线索的收集和证据的收集。律师有相关的权力,也就是刚才提到的《律师法》35条的规定。通过现场调查,可以获得很多非常重要的线索和信息以及相关的文件。
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是律师调查取证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中包含:证明材料,比如会见时的笔录材料,律师需要把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转变成文字,做成证明材料。还有些内容需要律师根据调查的信息组织成调查笔录。
二、申请信息公开
另外一种调查方法就是信息公开。根据国家所制定的信息公开相关条例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可以获得纸质的重要的回复。信息公开这也是调查取证重要的一个方式。还是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了解。
【案例2】某钢琴制作公司于2017年5月,向某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征拆明细公开。区主管部门在收到了申请后,转交了区主管部门征拆安置办公室。后该部门口头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材料。
该钢琴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了诉讼,后来官司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信息具有答复的法定职责。《信息公开条例》上明确的规定,谁有法定职责,一般就是谁制作谁公开。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依照下列情况作出答复,如果不属于自己的,可以告知向其他的机关进行申请。如果不予公开也应该告知,但是,本案中是一个口头告知,而且是其他部门的口头告知。因此,该钢琴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
所以,在办理征收和企业征拆案件过程当中,调查取证也显得尤为重要,并不是说一开始就直接走诉讼流程。
只有在详细的了解整个案情之后,在制定案件整体方案之后,再去展开非诉和诉讼程序,才是对症下药,才会很好的解决,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