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22:43:43来源:法律常识
“现在,我已经重新融入了校园生活,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日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检察官对此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彭某进行了回访。
据悉,彭某是贵州某大学的在读大学生,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则兼职信息后与对方取得联系,表示愿意兼职。随后,彭某在对方的指使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注册了公司,并开设了银行对公账户,并以900元/套、合计4500元的价格将五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对方。
后来,彭某所在的学校开展反电信诈骗宣传活动,其意识到自己之前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于是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公司,去银行挂失银行卡。然而彭某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已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
南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彭某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悔罪。通过联系彭某就读学校,检察机关了解到,彭某学习成绩优异,但家庭条件困难,经常做兼职、参加勤工俭学。如果对其提起公诉,彭某将面临刑事处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
2020年底,南明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彭某就读学校的师生代表等人参加。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参加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