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找律师要签两张委托书,律师委托书特别授权

时间:2022-12-07 22:44:39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9号决定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新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至第九条,对于当事人自认的证据规则作为了规定。

其中,关键要点的是:

1.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即,对于己不利事实的陈述或者承认,得认账!

2.在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3.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麻利点!要么明确否认,要么明确承认,甭含含糊糊!

4.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乖乖!这点可得重视。一定要找个靠谱律师代理,或者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载明“代理权限不包括对不利于委托人事实的承认”!一旦诉讼代理人就不利于你的事实予以承认,你在场且不认可此事实的话,务必当场明确否认哦!

5.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6.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们,对其他被告自认的事实,你若有不赞同,那就赶紧明确予以否认哦,否则,视为你也自认哦!

7.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嗯,有的时候,对方当事人可能有意说了部分真相,你可要分得清说得明哦。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即:涉及以下5类事实的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时,应当由法院调查收集,而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一是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是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是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9.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若自认错了,赶紧找出充分有效证据来推翻哦!另外,如果当事人的自认,与法官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不相符,那么,法院也不予确认该自认。即,当事人的自认不能动摇法官心证的情形。

10.以下两类情形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是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是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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