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书去哪里签约,交通事故调解书在哪里签

时间:2022-09-23 07:23:09来源:法律常识


女人如何保卫自己(二十四)?

一、离婚官司成本

在离婚这件事情上,我发现很多人会自我代入“弱者”的角色,一想起打官司要花一笔钱,还不一定有好的效果,就退缩了。

因此,有必要谈谈打离婚官司的成本。

打一场离婚官司需要多少钱?

1.诉讼费分割的财产在20万元以下,诉讼费是300元;财产超过2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收取费用。比如,在离婚案中要分割的财产有300万元,诉讼费就是300元+14000元=14300元。

如果是调解结案或者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就减半收取,即14300元÷2=7150元。

计算方法出自《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这个诉讼费先由原告预交,最后原则上由原被告双方平摊。

如果一方提出的某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被法院驳回,则该部分的诉讼费由提出分割的一方来承担。

也就是说,一场离婚官司预交的诉讼费不到家庭资产的5%,最终要承担的只有25%。

2.保全费

如果要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就封顶了。大部分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担保,要查封30万元的财产,至少要出30%的担保额,即90万元的财产担保。

若在3年前,当事人很可能负担不起。现在法院普遍接受保险公司的保函,保函的费率一般在1%以内。即90万元财产担保函,当事人只要花900元在保险公司那里买保险就行。

因此,保全财产的成本不到涉案财产的0.3%。

3.评估费

如果大家对房屋、车辆的价值协商一致的话,就不需要评估了。如果协商不一致,就需要评估。尽管各省物价局有评估费的指导价,但最终当事人交的评估费都比标准低许多,价值300万元的房子、车辆,评估费是1万元左右。

4.律师费

不同律师的收费肯定是有差别的,每位律师都有自己的“身价”。从2018年广州律师人均年收入39万元来看,一位律师1年最多办15起案件,才能比较好地保证将时间分配到每个案件里,以平均时间价值来估算固定的律师费,那么律师费一般在3万元以上才能达到平均水平。

如果以财产标的来估算固定的律师费,一般以财产标的1%来估算,也可以知道大致的范围。300万元财产的离婚案,3万元到10万元就差不多了。

所以,要打一场离婚官司所花的费用一般占家庭财产的2%至4%之间。这是一般人都能够承担的成本。

如真正没钱打官司的情形。

没钱打官司,一般是遇到下面这些情况了。

1.家庭资产是20万元以下,处理的主要是抚养权、家暴和出轨问题。

这种是典型的没有钱处理。起诉却很头疼的案件。

如果把孩子抚养权看得很重要,想比较有把握地取得抚养权,最好是证明对方有家暴。处理家暴的难点在于取证和跟公安机关打交道,就算舍得花3万元请律师,都没有多少律师愿意花巨大精力去处理这些难点。花10万元请律师,当事人肯定也请不起。

调查出轨对抚养权也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对案件的审理没有实质性帮助。

2.控告重婚

控告重婚需要调查的事项很多,难度极大,属于典型的没钱搞不定、有钱也不一定搞得定的案件。没钱,律师不接;但花了大钱,也未必有效果。

3.分割隐性财产

当一方掌握了比较多的财产,另一方又不知情的时候,案件难度就上来了。这些财产属于隐性财产,没有证据线索就分割不了。如果律师一律以固定收费来处理,没掌握财产的一方一定不消,交不起几十万元的律师费。在已开放婚姻案件收费市场两节价的省份,我建议律师还是把显性财产和隐性财产分开来收费,假设有固定的房子和车辆价值300万元,隐性财产估计也有不少,但没有证据。那么,针对300万元的显性财产可以按照固定的律师费来计收;针对其他隐性财产,能拿回来的按比例收,比例可以和委托人协商。

花钱打官司的价值在哪里?

离婚官司在财产上面不是零和游戏,跟经济纠纷还不一样。(离婚官司里,一般都又称零和博弈(zero- sum game,与非零和博弈相对,是博弈论的一个概念,属非合作博弈。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

“显性财产”,如房产、车辆、土地等,大概率可以分到一半。以300万元的显性家庭资产为例,花了4万至10万元费用,最终至少能拿到140万元。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还要解决复杂的离婚谈判、诉讼程序、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因此,只要离婚案里有“显性财产”在,就不可能没钱打官司。

“没钱打官司”更多的是心态问题。有些人会想,我不花钱,大概率也能分到一半的显性财产,那么我花4万至10万元就要考虑是否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如孩子抚养权、快速离婚、多分财产等。如果效果不能保证,就是花冤枉钱了。

这个想法可以理解,但我们想想,当初买房的时候交了3%的中介费,我们都觉得理所当然,而中介所做的事情比律师所做的简单多了。买一套房,花3%的中介费,大家不觉得亏;而分一套房,花1%-3%的律师费就会觉得吃亏。如果想通这点,心里也就不会那么纠结了。这只是解决离婚问题的必要成本而已,况且离婚官司不是零和游戏,比其他所有案件的诉讼风险都低。

在这个基础上,花一些钱去打官司还可以:

第一,释放自己的时间,让自己可以处理更多事业上的事情。

第二,减少自己的烦恼,让自己拥有良好的心态去面对离婚。

在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后,离婚官司比的是自己的心态和律师的技巧。

第三,减少在诉讼中犯错。律师只要负责任,即使不是行业顶尖的,也能替你避免很多错误。

第四,让对方看到自己的决心。有些时候,你跪的时间久了,对方就以为你不懂得站起来了,不管你提的条件多么合理,他都不会答应。一旦你有了决心和行动,对方的心态也会慢慢改变,通过必要的较量,最终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结果。

要记住,你在花钱的同时,对方也在付出代价。“弱者”向"强者”转化,要先让自己拥有“强者”心态,看破“强者”的规则。

女人如何保卫自己(二十四)?

二、克服弱者思维

(龙珠2)中赛亚人来到地球,第一次见到地球人,用战力表测,地球人战力只有5,而赛亚人的战力已经到了2万。“战五渣”,就是这种战斗力几乎为零的人。

在离婚案里,也常常会出现“战五渣”。“战五渣”有两种,一种是“精神核心贫穷”的,另一种是“物质外表贫穷”的。现实中,这两种往往互为表里,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

精神贫穷

虽然有钱,但因为长期被奴性文化所洗脑,不敢打仗,打不起硬仗。从心底里认为自己是弱者,无限放大对敌人的恐惧。

例如:我丈夫很狡猾,早就把财产转移了。

我丈夫很坏,会买通法院,打官司打不赢的。我起诉离婚,丈夫会杀了我的。

我没钱请律师。(实际上卖几个包包或卖辆车,律师费就有了。)

我要去妇联求助。(实际上有十几套房子。)

开口就说,律师能不能帮帮我?(实际上,你们是平等的,你付钱,律师提供服务,谈不上谁帮谁。)

您说的我都明白,没用的,没用的。

律师,您说我这种情况还能不能挽回?男人在外面玩腻了,是不是都会回家?

物质贫穷

这种是真的没钱。没钱,分为家里确实没钱和钱都掌控在对方手里两种。

若家里真的没钱,这算客观困难。对方也不见得强到哪里去。

只要精神上敢于摆脱不幸的婚姻,找法援也好,随便找位律师走程序也好,最终问题都能解决。而对方有钱,自己没钱,才是大问题。比如,有两套房屋在对方名下,值1000万元,股权、现金共2000万元,也在对方手里,而自己手里只有10万元存款。

要打离婚官司,肯定要冻结对方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元,诉讼费14900元。10万元存款,连官司都启动不了。如果只起诉离婚,不分财产,也没法冻结对方的财产。不冻结对方的财产,赢了官司,也执行不了,最后得了一座空城,有什么用?问题又来了,一个人交不起5%的诉讼费,就意味着他连资产的1%都没掌握。这又是什么原因呢?自己平常在家里就没有一点地位?没创造一点财富?对方赚多少钱,也不闻不问吗?

以弱胜强

实务中,实力悬殊的情况毕竟是少数。而大多数弱势方,还是能掌握10%以上的家庭资产的。这类人,只要摆脱奴性,还是可以背水一战,袭其粮草,以战养战,边战边谈,最终有尊严地结束这场“以少胜多”的战争。

所谓背水一战,是坚定与对方决一死战的决心。

所谓袭其粮草,是指迅速冻结对方容易转移的财产,尤其是存款。

所谓以战养战,是指先分掉容易分割的财产。比如,先斩对方2000万元,再从中拿出钱来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再收割剩余难啃的财产。

所谓边战边谈,是指通过冻结对方财产,以发动战争的方式,通过局部胜利的结果,改变全局预期,改变双方的强弱心态,最终促使双方谈判休战。

我们承办的这类案件,常常能实现这样的战果。他们当中,无一例外都具备强大的独立精神内核或者及时转化而成,具有强者的体质,而绝非真正的弱者:

我最差也是现在这样了,不怕更差的。

对方的钱,终将有我的一份。

我相信法律、事实和证据,法院不是对方家开的。对我做过大量的调研和了解,我相信我的眼光,我选的律师是对方并没有那么可怕。

对方有钱,并不一定能选对律师。(事实上,很多有钱一方经常选错律师。因为他们往往找自己的法律顾问或朋友介绍的律师,缺乏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

对方不给我钱,我就跟律师一起分对方的钱。

有些财产一时分不到,我就先分容易分到的。

让对方净身出户是不现实的,我要尊重规律。

对方不是疯子,不可能跑来杀我。他平常对其他人就很客气,很理性。他只是敢恐吓我而已,一旦我强硬起来,他就退缩了。

我希望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做一个有独立精神内核的人,摆脱奴性思想,自己创造财富,成为强者。人都这样,平常不敢欺负你,离婚时也不会欺负你。如果你平常是弱者,离婚时不能具有强者思维,很可能就成了“战五渣”。可没有人愿意帮“战五渣”打官司。你遇到什么人,很多时候都是你自己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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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谈判的四个维度

如果我们把离婚案件当作一场战争的话,如何才能不战而屈人之兵?

我们都知道,打离婚官司是需要时间的,短则6个月,长则2-3年。打官司,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金钱,而且任何战争都是有风险的。所谓兵者,国之大凶也。事实上,所有人都希望能协议离婚,而不要起诉到法院。现实中,有些人不想离婚,有些人抚养权谈不拢,有些人则是财产谈不拢。

关于离婚是否能谈拢这个问题,经过多年实践,我独创出这四个维度:

1.双方对诉讼结果的预测;

2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期待;

3.双方受情感因素的影响程度;

4.双方受案外因素的影响程度。

比如,来访者来咨询,她的期待是男方把唯一的房子给她,房贷由男方承担,另外再给她一笔生活费。

我问她,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诉求?

她说,第一,男方在外面有了女人,还生了孩子,她不可能只拿一半的财产离开,她对这个家庭付出太多了,不可能便宜那个女人;第二,她已经2年没有工作了,需要这些财产保障以后的生活。

可以说,她的期待超出了法律的范围。她之所以提出这么"过分”的诉求,很大程度上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我说,男方也不傻,他肯定知道就算让法院判,最差的结果也是四六分。

打仗都要不到的东西,在谈判桌上怎么能拿得到?除非你能拿到更致命的筹码,改变他对诉讼结果的预测。比如,他确实符合重婚的情形。你告他重婚,让他觉得如果不给你那么多钱,就要坐牢。面对这种刑事指控,一般人都会选择在财产方面做出一些让步。但也不排除有个别人宁愿坐1-2年牢也不愿意多让步。

这就属于第四个维度,他受案外因素的影响较小。

因此,要想谈判成功,就需要从这四个维度入手。

双方对诉讼结果的预测

双方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主要受到各方代理律师和证据的影响。如果证据充分,赢面就大;证据不充分,赢面就小。这个道理很简单。因此,当事人的诉前准备及律师的取证能力就至关重要。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直提倡遇到离婚问题要先咨询,早准备,甚至要有私人法律顾问,做好大战的准备。

当然,证据这玩意儿,很多时候是到了法院,我们才能看清对方的全部证据。在诉前谈判时,大家不可能拿出全部证据来。

但有经验的律师,根据对方的部分材料和事实真相,就可以推算出对方取得相应证据的可能性,进而预判案件将来的走势。

比如,有客户咨询我,她曾经出轨,担心对方会掌握相应的证据。

我就问她,有没有开过房,开过多少次房,什么时候开的,是否用身份证登记入住了。根据这些信息,我就能知道对方是否可以找到她的同住记录,是否能调取酒店的监控视频。

另外,当事人还会受到自己律师的影响。因为,当事人不懂法,也看不懂证据。他对案件的预测,主要听取他律师的分析。

如果两个律师的水平在同一层级上,双方对案件的预测不会相差太远。如果一个律师水平很高,另一个律师水平很低,对于同样

的事实或证据,可能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断,这就很麻烦了。

比如,男方婚前有一套全款的房屋,结婚后出售所得400万元。他又用400万元作为首付,买了另外一套房屋。很明显,400万元的存款是婚前房屋转化而来,属于个人存款。他用个人存款在婚后买了另外一套房屋,写了自己名字,那这400万元所对应的房屋份额是个人的,按揭部分是夫妻共有的。如果女方律师对“婚前房屋置换婚后房屋”的规则不熟悉,就有可能认为婚后这套房屋都是共有的。双方律师对此争执不下,就无法调解。这样来,可能案件要进入诉讼阶段,需要法官协助调解,才能改变对方的诉讼预期。

当然,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情况。最糟糕的是,对方律师如果开始就告诉当事人能贏,靠打包票招揽案件,他是不可能在谈判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会输的。这个打脸的事情,他绝对不可能做。如果对方律师心再黑一些,不想调解,想打完一审打二审,进而收取更多律师费,也会成为谈判的绊脚石。

所以,找一个有责任心、为客户真心考虑的律师尤为重要。

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期待

财产分割的谈判,很大程度上受到对诉讼结果的预测的影响。

降低对方有效预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盘子做小。比如,原来有两套房子,300万元存款。上了法庭,大的方向就是房子一人一套,存款一人150万元。正常来说,你再怎么去谈判,也不可能把对方预期降到只拿一套房子走人。

如果上了法庭,对方发现这300万元已经被合法合理地转移了,很可能分不到存款。这个时候,无论是他的律师,还是法官都有可能告诉他诉讼可能的结果。此时,你说如果同意离婚,就补偿50万—80万元现金。说不定,当庭就能签下调解书。

从人的正常心理看,当你给出低于他预期的对价,他就难以接受。如果你给出高于他预期的对价,他就会乐于接受。尤其是在谈判桌上,能当场一次性给付现金。这种超出预期而且能马上拿到现金的条件,特别管用。当人们看到几十万元现金时,跟只是看到协议时的心情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个时候,对方会想签字就能立马拿几十万元,不签字可能拿不到,即使拿到也不知猴年马月了。当对方出现这种想法的时候,他的底线已经被攻破了。

但是,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往往难以协调。有些事情,不能用钱去衡量,有些时候双方都会为了孩子不惜一切代价。我常常跟当事人讲,如果你们在孩子抚养权上都那么执着,经过几轮谈判都谈不下来,就不要再浪费口舌了。

双方受感情因素的影响

在谈判中,这个因素是可以消除的。比如,在一个离婚谈判中,女方一直说男方出轨,背叛了她,男方不是人,等等。此时男方律师是不能给男方做情感上的辩护的。要么男方律师回避这个对与错的问题,要么巧妙地承认如果男方真的这样,那肯定是渣男啊。

在争取到她的一些心理认同后,就要回归谈理性。比如,律师会说:“你丈夫现在还没付我诉讼的律师费,我只是帮他谈判,他愿意在财产方面做这些让步,你拖着也没意义。如果真进入诉讼,他付了后续的费用,那就很难谈判了。”或者,“既然他是渣男,后面如果他有债务怎么办?”总之,消除感情因素影响的最好方式就是谈理性、谈利弊。

双方受案外因素的影响

案外因素就比较多了,只能举例子说明。比如,男方跟女同事出轨,他很爱面子,可能会担心你去单位闹事。那么,在谈判的时候,可以适当讲讲这个利弊。

男方的律师如果想在谈判的时候消除这个影响,就要讲故事、讲利弊。确实,那些去男方单位闹事的,也很难迫使对方真正做出更多让步。不仅没一棍子打死对方,还让对方恼羞成怒。

要记住,谈判更多的是心理上的较量。信息传达到位了,对方会自动想到后果。我独创的这四个维度,对离婚谈判具有很大的实战指导意义。你只要用这四个维度去衡量,那就可以理智地衡量能不能协商离婚,需要怎么去谈。这套理论在任何婚烟案件中都是适用的。当然,这四个维度更多的是静态,真正促动四个维度发生变化的,是筹码!如果把离婚中的筹码搞懂了,就有可能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这就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来介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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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离婚的误区

每次房产、计生、户口政策的变动,都会引起假离婚的热潮刺激全民的神经。然而,对于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大众仍然存在很多误区。关于“假离婚”的话题,我们团队曾针对1000起假离婚的判决进行了大数据分析,也接受过新华社、《广州日报》、《参考消息》等多家媒体的采访。总体而言,假离婚所带来的财产风险非常巨大,普通大众对此认识不足,事后难以补救。假离婚已成婚姻安全中的重灾区。

拒不复婚,可以要求撤销离婚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自愿”是离婚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

此外,《民法典》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和因胁迫结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种可撤销情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可撤销登记的情形只有“因胁迫结婚”,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离婚效力的权利。

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过程中,也进一步反映出了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现已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没有了上述规定。因此,当事人想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也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用说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撤销离婚登记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的案件中认为:由于双方一起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行为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要件,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的问题,故本院对关于假离婚的主张不予采信。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认为:双方在吉水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该离婚登记未被撤销之前,双方已按照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在这一点上,司法界是有一致共识的,没有看到任何争议性

一方不复婚,离婚协议无效?

在很多离婚后财产和抚养权纠纷中,当事人都以假离婚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但是,他们均无法证明:这是在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即使有证据证明这是一份假离婚协议,其效力如何呢?

离婚协议分三个部分

1.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这必然有效,不受影响。

2.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主张撤销并重新分割财产。

很多假离婚的案件都超过了1年的期限,从而失去了撤销权。

我们在1000起假离婚的案件中发现,法院基本上认为“离婚”是真实的意思,至于其“购房、出国、学位、拆迁”等离婚动机,并不影响离婚的真实意思,不构成欺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同样只规定了“欺诈、胁迫”两个理由,只是不再限定1年内起诉。

3.子女抚养的约定。这跟财产约定一样,原则上按照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处理。除非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有家暴、性侵、虐待孩子,或出现重大传染病、其他疾病等不适宜照顾小孩的情况

约定一方不复婚就赔偿?

约定一方必须复婚,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严重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将违约金和赔偿金跟是否复婚挂钩,属无效约定。

假离婚除会带来法律风险之外,还有可能酿成惨剧。

《扬子晚报》2015年4月13日报道:一男子为了申请廉租房和妻子假离婚,结果弄假成真,前妻居然在外面和别的男人好上了,孩子也不管了。他为此和“妻子”发生激烈争吵,进而动起手来,几拳下去,“妻子”抱着脑袋蹲在了地上,昏死过去。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接触了不少假离婚的来访者,基本可以用“后悔莫及”来形容。人没了感情可以离婚,毕竟婚姻是自由的。但以欺骗的方式使对方人财两空,未免太过分了。

所以,莫拿离婚当儿戏,人财两空酿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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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才能多分财产

在离婚案中,想多分财产,需要把对方名下的财产尽可能地找出来。除此之外,你还可以证明案件中存在多分财产的情节,以此实现多分财产的效果。

法定多分财产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离婚时明确可多分财产的情形包括:

1.隐藏财产。如将车辆、首饰等动产藏起来。由于法院尚未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未主动申报的财产,是否可以视为隐藏财产在实务中处理。

2.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是指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将财产无偿转让他人。

3.变卖财产。如私自将房屋变卖。如果私自变卖房产后,房产涨价了,另一方还可以要求变卖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4.毁损财产。在实务中,夫妻矛盾激化时,一方可能会有磁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若有证据证实,另一方亦可主张多分财产。

5.伪造债务。伪造债务的证明标准较高,一般若能证明其伪造债务,另一方除可以多分财产外,还可以控告伪造方虚假诉讼罪。

目前,最高法颁布的第66号指导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明确了起诉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在实务中,针对银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会审查以下三个时间段所发生的大额支出:

1.起诉离婚前1年至今;

2.分居之日至今;

3.感情明显恶化时至今。

照顾性多分财产的三种情形:

(一)实务中可以酌情多分财产的三种情形:

1.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酌情多分财产。这里的过错包括: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婚外性行为等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

3.女方。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并不意味着必须多分财产,也可以判决唯一房归其所有,保证其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但仍需要补偿相应的价款给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有关法官行为规范的建议问题的答复》中曾解读过这个原则,答复中认为现实生活中,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对离婚财产的定性。

夫妻双方对导致离婚是否存在过错、各自过错比例以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问题,较为复杂。首先,关于哪些财产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问题。

综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以下财产除外:(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则为夫妻书面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原则上用物权法共同共有的规定,实行均等分制或按当事人约定比例分割。但考虑到夫妻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在原则上均等分割的基础上,法院还要考虑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比例大小这一因素,合理确定分割比例,以体现在财产分割上的实质公平。这一点也在我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在具体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除过错因素将影响法院在确定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上的判断之外,还有一个因素不能忽视,即妇女、儿童这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可知,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和女方权益优先保护。

换言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在确定各自分割比例时,还需加入子女、女方这一因素。在双方其他因素大致相仿的情形下,可对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或女方适当多分。

由此可见,根据最高法的答复,尽管无过错方、获得抚养权一方和女方可以多分财产,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会太大。实务中,如女方获得抚养权且男方有过错,女方多分财产的诉求获得支持的概率相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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