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23:33:39来源:法律常识
□ 本报记者
在济南市曲水亭街百花洲畔,小兴隆街22号院是远近闻名的“泉水人家”,古朴整洁,接待过无数中外游客,还成为不少影视剧的取景地。但房主王贝玲夫妇反映,就是这座著名的老宅,其中一处厢房自1970年一直被街道办事处占用,至今未落实政策予以退还。
2017年10月15日历下区大明湖街道办相关人员答应给个“说法”,但再无回音。
9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小兴隆街22号院,看到四合院西南角的门头房开着门,住着人。王贝玲说,住的是办事处安排进来的保洁员。
这座门头房与22号院生机勃勃的风貌可谓格格不入:房屋外貌简陋,防盗门和铁窗棂锈迹斑斑,台阶和门框的墙皮脱落,显得破败不堪。王贝玲说,这间房屋之所以未和老院一起修缮,只因长期被街道办事处占用。
王贝玲家的这座独院,是其姨母安淑贞1949年买下来的,后赠予王贝玲之母安静秋。王贝玲拿出1950年4月15日取得的、盖着“济南市人民政府”大印的房契,指出上面所登载的“小兴隆街十八号门面一处”,就是现在被占用这间的南向门头房。后来政府重新编了门牌号,改成了小兴隆街24号。房契登载的“十六号院”是四合院大门的老门牌号,开门朝西,后来改成了22号。
记者注意到,房契上记载的房屋四至范围,“十八号门面南至街心,西至杨鸿勋,以夥天沟为界”,所购四合院显然是包括这座南向门头房。再从建筑结构上看,这间南向门头与西墙、大门紧紧相连,共用山墙,一体建造,不可分割。
王贝玲说,1970年,这间南向门头被街道办事处占用,当时负责人说“此房暂时借用”。1980年9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济南市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文革”期间接管占用私房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济政发〔1980〕169号),该《处理意见》的第4条,专门就街道占用私房作出了规定:凡属街道和单位占用的,原则上应腾出原房,退还房主。
1985年起,王贝玲之母安静秋多次去办事处请求,希望能落实政策,退还房屋。但是办事处反复推脱不还。1992年,济南市房管局组织为私房换发新版的房产证。王家的其他房间都顺利换证,只有南向门头却无法换证。他们被告知,此房被办事处办了房产证。
2015年3月,王贝玲夫妇将房契等书面材料送到大明湖街道办事处,请办事处拿出1992年办理房产证的合法手续,如买卖、继承、赠予等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一直未等来答复,2015年10月、2017年3月双方曾发生冲突。
王贝玲说,2017年10月15日,大明湖街道办信访工作人员来到王贝玲夫妇家做工作,“说是让我们放心,肯定有办法,等着就行”。但近一年过去了,没有任何工作人员与老两口主动联系过。
8月1日,记者联系到大明湖街道办事处咨询此事,相关负责人答复称:街道办对房屋的态度一直不变,即:产权材料齐备。如有异议其可去法院起诉。
记者咨询济南一资深律师,得到的答复是: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就这个纠纷看,即使能证明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也只能由政府主管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