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23:42:20来源:法律常识
版权是电视剧产业的核心和基础,对电视剧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电视剧市场得到繁荣发展,电视剧版权授权许可使用的模式日益普遍应用。作为电视剧投资方、项目制作公司、电视剧发行方、技术服务公司、各大卫视、视频网站等市场主体,在电视剧作品版权授权许可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投资主体多、授权许可链条长、风险与收益难以平衡等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版权登记、综合平衡风险与收益、引入影视数据评估的方式来解决。
一、电视剧作品版权授权许可现状及评价
曾经的经典案例,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案、《锦绣未央》原著小说作者秦简涉嫌抄袭案、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PPTV网络电视)起诉北京魔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西藏乐视网诉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电视剧《猎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等,反映出国产电视剧在品质提升方面有所滞后,原创作品受冷落,电视剧作品改编原作均需经过授权许可等问题,显示了版权授权许可使用的重要意义。
电视剧作品版权授权许可是指权利所有人与被授权方通过签订电视剧作品版权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授权许可的权利种类、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被授权方向权利所有人支付相应使用价款,获得相应部分或全部电视剧版权的一种版权交易模式,反映的是版权这一智力成果在供求双方之间的供需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亦称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财产权利,并依照约定获取报酬。
在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新的版权权利类型会不断涌现,这些权项更是需要通过许可使用等作品利用方式来实现。近年来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猛,虽受疫情影响,2020年电视剧备案仍达到670部,但是作为电视剧投资方、项目制作公司、电视剧发行方、技术服务公司、各大卫视、视频网站等市场主体,在电视剧作品版权授权许可使用过程中,均存在投资主体多、授权许可链条长、风险与收益难以平衡、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等问题。
二、电视剧作品版权授权许可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投资主体多,电视剧作品多为合作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根据合作作品是否可以分割使用,行使方式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权利;另一类是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权利行使时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作品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一部电视剧项目的制作成本非常巨大,动辄上亿的资金投入,例如一部古装剧按平均成本3亿元人民币计算,往往是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制作出品,自然电视剧的版权应由投资主体共同享有。在电视剧版权共同享有的情况下,若投资主体在联合投资协议中未对版权行使方式作出明确而详尽的约定,例如电视剧发行权归谁享有,电视剧改编权如何合理使用,使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限制等,由于权利安排的不适当、不合理,甚至缺失,容易带来实务操作中的问题和风险。由于上游方版权链条的不清晰不明确,版权一方未经版权其他方一致同意授权许第三方使用电视剧版权的,容易造成所获收益分配不均、被授权方陷入版权纠纷等问题,这一点毋庸置疑。
(二)风险与收益难以综合平衡
大多数影视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影视公司属于轻资产公司,能够用来抵押融资的资产很少,由于影视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不确定性很大,除非具有国有企业或者上市公司背景,影视公司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难一直是中小型影视公司在电视剧制作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由于资金筹集不能及时到位,资金匮乏,便会造成电视剧项目无法开机投入摄制。实践中,以联合投资、联合摄制的方式来整合资源、筹集资金,便成为影视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其中固定回报模式成为主要手段之一。固定回报模式是指,投资方与制片方通过签订联合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方就电视剧项目为制片方提供资金支持、宣发推介等版权服务,双方约定了服务期限,制片方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向投资方支付固定收益。固定收益计算方法为,该投资方支付的资金*(1+固定收益比例*该笔资金使用天数/365)。
通过这样的合作模式,投资方以投资形式参与到电视剧制作中,从而能更好地撬动和整合电视剧行业资源。一般而言,联合投资协议中会约定每个主体按照投资比例享有一定的版权,也就是预授权合作模式,即制片方基于投资方投入的资金承诺出让部分版权,版权分配比例实际就是按照类似固定收益模式获得的收益权分配比例。但是,由于电视剧项目制作周期长,存在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只有合作双方甚至多方诉求达成一致,都认为此项交易是安全的并能够达成双赢甚至多赢的前提下,资金投资行为才能持续和稳定。一旦电视剧项目崩盘,投资资金无法收回,版权自然成为最重要的资产,版权授权许可使用并获取收益便成为弥补投资失败的止损手段。
(三)电视剧作品具有需求的不确定性和易复制性
电视剧作品具有需求的不确定性,电视剧重在培养消费者的观念价值和精神需求,对这类作品的市场需求比较难以预测,但复制和传播都非常方便,成本也比较低。由于电视剧中的角色等作品元素因在相关领域内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而可能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这种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而形成的商业利益是由作品的创作者即联合投资主体整合多方资源,达成合作共识,通过大量资金的投入、辛勤的劳动付出和风险的严格管控而获得,理应给予保护。未经授权许可使用这些电视剧作品元素,甚至恶意剽窃、复制,属于严重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近年来,随着IP价值日益放大,其大热背后问题和纠纷层出不穷,影视剧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如前文所述的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案,《芈月传》原著作者蒋胜男诉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武林外传》版权方诉《龙门镖局》不正当竞争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红高粱》《北平无战事》《虎妈猫爸》《平凡的世界》等多部热门影视剧纷纷陷入版权纠纷。另外,目前我国电视剧市场上,在购买、播出电视剧业务中普遍存在着收视率造假现象,部分制作单位和播出单位唯收视率论,将收视率作为购买电视剧价格的唯一依据,这严重制约了电视剧行业的健康发展,导致恶性竞争出现,影响了电视剧版权授权许可价值的真实、客观体现。
三、我国电视剧作品版权授权许可使用的解决途径
(一)通过版权登记明晰电视剧作品版权链条
国家版权局出台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通过著作权登记记载的有关作品创作和权利状态的原始信息和权利变动信息,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行使和维护权利时的初始证据,以及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提供判断有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鉴于版权授权许可使用是电视剧作品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电视剧作品多数为联合投资、联合摄制的作品,应当通过著作权登记,将电视剧作品的版权归属固定下来,将法律维权前置,确保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版权交易的合法性,防止在授权许可使用过程中产生版权纠纷。同时,可以加强版权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的合同备案登记,利用合同备案保障版权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的法律效力。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通过合同备案,可以更加明确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预防著作权纠纷,减少作品授权许可使用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一旦纠纷发生时,有助于权利人有效追究侵权人的侵权或违约责任。
(二)清晰地分析投资电视剧行业的风险与收益
根据版权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原理,版权授权许可使用并不会发生权利主体的更替。因为被许可人通过版权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所获得的是在约定期间和范围内,以约定方式使用电视剧作品的权利。被许可人虽然获得了电视剧作品一定的使用权,但是并不因此成为该电视剧作品版权的主体,版权仍然归属于版权人。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占有并不意味着就拥有版权的利益,必须有效加以利用,才能实现版权价值变现,将其转化为商业利益,而如何利用好版权,使其各项权能产生最大效益,应当是版权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宗旨所在。
鉴于前文所述的电视剧项目投资合作模式,对风险与收益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综合考量影响风险与收益的因素,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和项目管理,对版权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中授权范围的理解,则需要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结合被授权许可使用的电视剧行业领域的特点、合同当事人前后连贯的意思表示综合判断。在联合投资协议中须明确约定,授权人拥有电视剧作品的版权,有权将部分或全部版权授权许可给被授权方使用,而电视剧版权的哪些权利具体由谁去授权许可行使,显得尤为重要。
幸运的是,2017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指导电视剧繁荣发展。通知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电视剧投入、分配机制,规范电视剧收视调查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于优化片酬分配机制问题,明确提出“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的要求。之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等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规定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这是长期以来针对演员高片酬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明确提出具体的“红线”。上述举措,为电视剧版权授权许可使用制度健康实施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增强了投资人投资电视剧项目获取经济收益的心理预期,有助于保护和激励电视剧作品创作的动力和活力。
(三)通过影视数据评估满足电视剧版权交易需求
电视剧版权价值与一般的动产、不动产相比,不能直接通过感官感知,需要通过先进的评估技术加以确定。影视数据评估服务能够为版权授权许可交易提供数据支持,聚焦电视剧版权增值体系,通过授权许可方式引导和提升整个电视剧版权产业链条的水平。影视数据评估服务就是通过对影视产业全要素数据的整合、关联,包括情节设置、人物设计、题材类型、故事主题、剧作手法、核心价值等多个角度,探索数据价值规律,利用数据辅助项目决策、预测票房与收视,实现精准营销。
建立起大数据背景下的影视版权价值评估体系及决策咨询服务体系,开发影视大数据搜集、整理、分析与应用技术平台,构建影视大数据评估市场化商业运营模式。其产品的设计与研发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主要包括影视公司、出品人、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及经纪人、广告主、电视台、电影院线、视频网站、金融平台、影视版权方、媒体、观众等。通过版权与科技的融合,针对电视剧制片方、购片方等环节交易需求提供数据评估服务,精准定位客户需求,保证版权授权许可使用的实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增强电视剧版权价值的变现能力。
四、结语
版权是电视剧产业的核心和基础,对电视剧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创作更多优质的电视剧作品,还需要整合多方资源,充分利用版权授权许可使用机制,使电视剧版权价值得到充分体现。针对电视剧版权授权许可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投资主体多、授权许可链条长、风险与收益难以平衡等问题,既不能回避,也不能放任,需要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版权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之间的融合与协调,通过加强版权登记、综合平衡风险与收益、引入影视数据评估等方式来解决,最终实现各方多赢的局面。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耀
注:如有需要,请私信稼轩律师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