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1:02:07来源:法律常识
自2017年10月上海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以来,本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人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作出了积极贡献。小编撷取其中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键词
法律援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曹某通过网上招聘进入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资产公司)虹桥天都门店工作。某资产公司系邵某等人设立的“某销售平台”6家公司之一。
该公司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组织销售团队,采用召开推介会、打电话、制作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向不特定公众“居间销售”年化利息为3.65%-17%不等的含有虚假成分的债权转让、基金等产品。
2015年7月—2016年3月期间,曹某作为某资产公司的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360万元,未归还224万余元,所得佣金14000元(佣金14000元是销售理财产品的业绩提成,包括年终奖在内,并不包括工资)。
2017年4月7日,曹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长宁警方取保候审。2017年7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8年12月移送法院起诉,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因被告人曹某未聘请律师为其辩护,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要求,决定为其通知辩护人。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受法院通知后,指派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孙猛强律师为其在一审诉讼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即到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到被告人曹某是通过网上招聘才到某资产公司工作的,某资产公司还与他签订了用工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但用工合同中并未说明工作中推销的是理财产品。
曹某仅是一个门店业务员,工作内容是在张某团队的领导下从事理财产品推销,每天的工作为接待上门咨询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并没有通过发传单的形式来招揽客户,因此,曹某并不知道销售所谓的“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到被公安带到派出所才知该公司所销售的理财产品是在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会见时,被告人曹某也陈述自己并不知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对自己大学毕业刚踏入社会就落入了招工陷阱,不经意间被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犯罪漩涡尤为懊恼和悔恨。
承办律师对他这么一个财经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刚毕业参加工作就不慎误入歧途感到十分同情和惋惜。援助律师告诉曹某,若能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之一,争取获得从宽处罚。之后,援助律师帮助曹某与家人充分沟通,家人表示愿意克服困难,想方设法筹款,积极进行退赔。
2018年12月24日,长宁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曹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曹某是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某资产公司工作的,当时双方签订过用工合同,曹某在本案中仅是一个普通的门店销售业务员,其并没有为了业绩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也并不知道销售所谓的“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被告人曹某系主动投案自首。2017年4月7日,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曹某被带到派出所后主动交代了案情,当天就被取保候审,属于主动投案,依照刑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认罚,也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曹某无任何前科,此次犯罪系落入招工陷阱所致,请求合议庭给予从宽处罚。
庭审后,被告人曹某退赔了包括佣金在内的全部违法所得,退赔佣金加工资共计46962元。因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予以延期审理。
2019年4月19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但历时二年,三次退回补充侦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本案中,援助律师的主要辩护侧重点在于被告人曹某在本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所处地位、作用、职务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
援助律师不断强调,曹某并非是本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人员,而仅仅是一个门店的销售业务员。合议庭综合分析曹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作用、职务等情况,又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曹某系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庭后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最终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法院这一区别化的刑事判决,真正做到了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了充分体现;而曹某在本案中能够被免予刑事处罚,也离不开法律援助律师的倾力相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