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7:58:09来源:法律常识
滑雪期间撞伤他人,能否以“自甘风险”为由要求免责?是否需要赔偿?近日,咸阳市中院一起判决表明,“自甘风险”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适用原则,不是所有的“自甘风险”活动都可以免责。
女子滑雪期间被人撞倒,起诉对方索赔8.5万元
小美(化名)是陕西宝鸡人,今年26岁。4月8日下午,提起一年多前自己在滑雪场被人撞伤住院一事,小美仍有些惊魂未定。
“2020年12月5日是个周六,我和几位同事一起到铜川一家滑雪场滑雪,那是我人生第一次滑雪。”小美回忆,由于是第一次滑雪,她一直在初级赛道的最右侧滑行。滑了约2个小时后,她正在初级赛道最右侧的雪道内停驻期间,同赛道后方一个人快速向她冲来,她躲避不及,两人双方倒在地上。
“倒地后,我当即感到左小腿钻心的疼痛,怎么也站不起来。”小美说,意外发生后,她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经过拍片,医院诊断她左腿胫腓骨骨折,建议转院治疗。当天,小美被送往西安一家三甲医院,此后进行了手术治疗。“总共住院20天,花费数万元。”
小美介绍,出院后,她在家里继续进行了保守治疗。“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康复,伤势较以前好了很多,但走路时间稍微一长,左腿就明显感到酸疼;直到现在,腿上的钢板还未取掉,后期还需要做手术。”
“撞我的女孩叫小婷(化名),咸阳人,比我大一岁;意外发生前,我们并不认识。”小美说,后来在和小婷的沟通中,她了解到小婷也是初级滑雪者。
小美说,她住院期间,小婷承担了3000多元的治疗费。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一事达成协议,后面的治疗费用小婷没有承担。
2021年1月,小美一纸诉状将小婷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婷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余元。
撞人者以“自甘风险”为由要求免责,一审法院判其承担80%责任
一审期间,小婷及其代理律师指出,小婷与小美在滑雪场发生事故的事实存在,但滑雪是一项风险运动,根据民法典1176条“自甘风险”原则,小美没有要求小婷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小婷滑雪没有重大过失及故意,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5日中午,原告小美在铜川某滑雪场滑雪,在初级赛道最右侧雪道内停驻期间,从后方滑行过来的被告小婷,沿着中间靠右的雪道往前行进中因控制不了方向,朝着最右侧冲了过去,撞倒原告小美,造成小美左侧胫腓骨骨折。小美在西安住院20天,花费4万余元。小美治疗期间,小婷垫付医疗费3912元。
诉讼过程中,小美申请就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以及护理期进行鉴定。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美后续治疗费13000元,护理期为80日。根据其伤情,误工期为150日,营养期为70日。此外,滑雪期间,小美在滑雪场购买门票中包含人身意外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滑雪系一项危险性较大的运动,滑雪者应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审慎选择,当滑雪者进入雪道时,必须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以确认所进行的滑行不会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造成危害。
当日中午,小美、小婷同在初级雪道滑行,小美在雪道最右侧停留,小婷使用双板在雪道中间偏右的雪道内滑行,但因其技术问题,滑行轨迹偏离直线,朝右滑去,直至撞上小美。小婷在此过程中明显不能控制自己的滑行轨迹,其放任冲撞发生并造成小美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小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雪道停留,应当预测到初级赛道都是滑雪技术一般、控制能力差的滑雪者,后边滑雪的人有对其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但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忽略自身所处的风险可能性,且在小婷冲向她的过程中,毫无躲避意识和能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于小美的各项损失,小婷、小美的责任比例分别为80%、20%。小美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婷辩称本案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11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婷支付原告小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5081.49元;驳回小美其余诉讼请求。
撞人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贺乐乐是小美的代理律师。4月8日下午,贺乐乐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宣判后,小婷提出上诉,案件今年3月进入二审。
小婷及其代理律师在上诉状中称,她和小美在滑雪时相撞,滑雪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她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对小婷的上诉意见不予认同。”贺乐乐称,本案侵权事实清楚,上诉人对事故的发生具备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贺乐乐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上诉人小婷在本起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她作为初学者,在初级滑道高速滑下,无法控制方向及速度,对自身技术没有相应的认知,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其在即将撞到人时,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最终失控将滑道侧下方的小美大力撞倒,导致小美受伤。”
另外,《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针对滑雪者的安全规范有明确规定。滑雪者对于滑雪时可能遇到危险因素要认真识别、慎重行事。滑雪者要确保控制在适当的速度中滑行,避免失控造成与他人或物体相撞。滑雪者应遵守“优先”规则,在前面滑行者优先,即前方滑雪者拥有雪道的优先权,后方滑雪者应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安全的路线滑行。
“该起事故,对于小美来说是飞来横祸,小婷应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的责任,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制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婷在滑雪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不可否认,滑雪运动的确具有较大风险,但并不能由此得出,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滑雪者违反滑雪规则,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仍应对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第十七条明确指出,滑雪者在滑雪时应遵守自控原则、选择安全线路原则、超越原则等。
自控原则是指,每位滑雪者都应当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其滑行速度和方式应当和其个人滑雪水平相符,并且应根据地势、雪质、天气和雪场人口密度来选择以何种方式滑行。
选择安全线路原则是指,后方滑雪者务必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即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
超越原则是指,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请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附件4滑雪者须知第三条规定,滑雪者要始终保持对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向的控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停下或避开他人和物体。滑雪者必须选择符合自己能力水平的雪道,并保持警惕,避免冲撞。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滑雪者失控形成向下直冲的状况时,应主动跌倒,以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第五条规定,避让您前方(山下)的滑雪者,他们拥有优先使用雪道的权利。雪道上方的滑雪者,有责任主动避让前面的滑雪者。超越他人时必须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路线滑行。
从小美提交的事发时的视频可以看出,小婷由雪道上方向下滑行时速度较快,在发现自己前方雪道上有人员驻留时没有减速,在绕开驻留人员时没有控制好方向,结果将站在雪道边缘的小美撞伤。小婷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自控原则、选择安全线路原则、超越原则及避让规则,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原审判决小婷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撞人方律师:撞人者无重大过失,对一二审判决表示遗憾
4月8日下午,小美告诉华商报记者,二审宣判后,近日,她已经拿到了6.5万元赔偿款。“我对一二审判决表示满意。”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我对此保留自己的意见。”4月8日上午,小婷的代理律师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对一二审判决结果表示遗憾。
他认为,本案中小婷与小美发生冲撞,是滑雪运动固有的风险,不能据此认为冲撞一方有重大过错。按照民法典规定,对于“自甘风险”项目,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重大过错。“本案中,被告人小婷是初学者,案发时在初级雪道滑行,发生了不可控的事情,我不认为她有重大过失。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我对此保留自己的意见。”
小婷的代理律师认为,滑雪规范是滑雪规范,违反滑雪规范不能说明被告人有重大过错。
律师说法:“自甘风险”有严格规定,让责任承担更加清晰公平
“自甘风险”原则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自甘风险”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原则是什么?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判决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但却没有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这是为什么?在涉及“自甘风险”的案件中,当事双方应注意哪些问题,以最大限度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浙江正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飞律师介绍,“自甘风险”指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对社会活动发展及法院裁判有着重要的意义。”谢飞指出,自愿参加文体活动要有“自甘风险”意识,冒险者须对自己的冒险行为买单,这一原则让责任承担更加清晰公平。同时,也促进了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对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自甘风险”原则有助于文体活动组织者、参与者明确各自责任,统一裁判规则,妥当处理相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谢飞指出,“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组织者组织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蹦极等;第二,受害人对该种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认知,却自愿参加;第三,受害人因参加该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该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该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以上要件的,即成立“自甘风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谢飞强调,“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条件一是必须满足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其次,便是主体上的适格性,也就说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另外,也要满足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即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最后,行为还要具有合法性,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等原则。
“我认为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妥。”谢飞指出,本案发生的时间为2020年12月5日,而民法典实施于2021年1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谢飞提醒广大市民,以本案为例,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首先,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风险和形式特点,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其次,在活动时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第三,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更加注重风险告知、警示、风险评估工作,注意尽职尽责履行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最后,每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活动的规则,在防止自己受到损害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伤害他人。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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