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2:24:57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杜洪雷
泰安的于某跟随公司管理人徐某出差,并在外地约着当地的朋友和徐某一起吃饭,结果回宾馆休息时意外死亡。于某家人为此与所在公司就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泰山区上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倾情调解,成功办结该起非因工死亡赔偿引起的纠纷,有效防止双方矛盾激化,促成案件履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出差聚餐饮酒后意外身亡
2022年3月25日,泰安某公司员工于某跟随公司管理人员徐某到山西长治出差。29日晚,于某约其长治的朋友刘某、陈某、段某、李某以及和自己一同出差的徐某晚上一起就餐。在就餐期间,于某饮白酒约半斤,晚上回宾馆后因意外去世。随着事情的发展,于某意外死亡赔偿问题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于是申请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公司代表人徐某将此案委托泰山区上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上高调委会在告知公司代表人徐某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受案后,调委会第一时间派出调解员调查了解情况,并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诉求。经调查,表面本案的协调双方是于某的母亲马某,妻子李某,以及女儿于某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调解前,调解双方根据调委会的要求,双方出示了各自的证明材料。
在调解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称,于某在2022年3月25日跟随他到山西长治出差。3月29日,于某源约其长治的朋友刘某、陈某、段某、李某和徐某晚上一起就餐(非业务招待)。就餐期间,于某源饮白酒约半斤,晚上回宾馆后就躺在床上睡着。期间,于某还有呼噜声,但是到十一时呼噜声停止。当时,徐某并没在意,又过大概半小时发现于某没什么动静便过去叫醒他,结果才发现于某已经昏迷。徐某马上拨打120送医院救治,抢救了近40分钟,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
专业律师以案例为双方解析
随后,调解员向于某妻子李某、母亲马某、女儿于某晨询问是否同意徐某所述事实,需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于某家人均认可徐某所述事实且不需要做工伤认定。但是双方对赔偿款的数额存在较大分岐,调解几次陷入僵局。
于某家属想要拿到80万的赔偿金,可是公司方认为这次的死亡事件不应该赔偿这么多,出于人道主义只愿意提供20万的赔偿。为增强调解工作说服力,调解员邀请上高街道法律顾问许律师参与调解。许律师向当事双方解读非因工死亡赔偿有关规定,并以其代理过的一宗案件为例,从死者基本情况、工作环境、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等多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并告知走诉讼途径解决纠纷需要的时间、金钱成本和风险等信息,点明双方实际困难,阐明人民调解对双方的作用。
许律师对公司方阐述为避免矛盾继续扩大,同时应感谢于某生前为公司创造的价值,而且体谅于某年迈的母亲和孩子要人扶养的难处,适当提高赔补偿金额。
4小时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在长达4个小时的调解后,双方的分歧慢慢化解,最终达成32万赔偿款的调解协议。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一、均认可于某的去世不构成工亡。二、公司同意共同支付320000元作为对马某、李某、于某晨的补助(该补助款包括但不限于于某源的工资、保险补助、抚恤金、抚养赡养费、丧葬补助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他各类补偿或者赔偿金),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并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之日支付完毕。三、在公司支付上述补助款后,马某、李某、于某晨不得再以任何原因和理由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履行任何义务。四、马某、李某、于某晨同意不向2022年3月29日同时就餐的刘某、陈某、段某、李某及徐某主张赔偿或补偿等法律责任。五、马某、李某、于某晨若违反第三、四条的约定,公司有权要求返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助款。公司委托的第三人将款项汇入张某账户,转账成功,即视为马某、李某、于某晨已收取该款项。由于2022年4月3日购买墓地时,公司已经垫付人民币28000元(收款人为高某),该款项应当从320000元中减除,余款292000元(大写:贰拾玖万贰仟元整)公司委托的第三人支付给张某后,既视为公司已经按照本协议履行完毕。
经过调解员公平、公证的调解,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将拟定的调解协议宣读给双方,徐某与于某妻子李某、母亲马某以及女儿于某晨同意此次调解协议,并当场签字按手印。经调委会后期走访,该协议已顺利完成付款。
原本一场开心的聚餐,最后却以悲剧告终。于某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但其疏于履行对自寻安全的注意,饮酒不知节制,导致饮酒过量,造成了悲剧的发生。调解员坚持法情理相结合,圆满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