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5:36:35来源:法律常识
转自:检察日报
“钱到账了!”近日,罗某悬了多年的心终于落了地,他在连本带利拿回697万元借款后,第一时间给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官杨传强打来电话报喜。这笔借款从借到还,前前后后拖延了8个年头,现在终于还上了。至此,这起重庆市首例公证执行类虚假诉讼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老同学借款700万元想赖账
“为了少还我钱,我的大学同学陈某串通亲戚朋友故意捏造借款事实进行公证……”2018年11月,罗某打电话到南岸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接听电话的正是杨传强。原来,罗某在2014年借给做生意的老同学陈某700万元。之后两年,陈某在偿还了100万元后,迟迟未履行后续还款义务。一怒之下,罗某将陈某起诉至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并打赢了官司。
2018年1月,经罗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拍卖了陈某名下一处房产,拍卖成交价为485.6万元。
眼看就要拿到钱,陈某的另外两名“债权人”代某和戴某突然冒了出来。原来,在这之前,他们拿着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南岸区法院申请了对陈某同一处房产的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南岸区法院发现,陈某因涉及和罗某的债务纠纷,其名下的这处房产早已被大渡口区法院查封。于是,南岸区法院向大渡口区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函请让代某与戴某二人一起参与执行分配。
这样的结果,大大出乎罗某的意料。借出去的数百万元收不回,反而等来了法院的《参与分配函》。他怀疑其中有鬼,于是便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官抽丝剥茧戳穿障眼法
经查,代某和陈某夫妇是朋友关系,戴某是陈某的姐夫。对此,杨传强认为,核实陈某与代某和戴某之间有没有进行实际的借款交付操作,是确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关键。那么,该从何查起呢?
一开始,杨传强的目光聚焦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这两份法律文书上,但是没有发现任何问题。随后,他和同事赵雅辗转前往公证机关,调取了陈某申请公证时提供的佐证材料。
果不其然。其中有两笔借款十分可疑,一笔是陈某向代某借的500万元,另一笔则是向戴某借的220万元。作为普通的工薪阶层,代某、戴某一次性出借几百万元,钱从哪里来的?杨传强走访涉案银行,梳理交易流水,厘清了两笔借款的来龙去脉,最终戳穿了陈某的“障眼法”。
2016年6月,陈某授意用其家族企业的账户向朋友代某转账500万元,再由代某以借款名义将钱转账给陈某的妻子宋某。收款后,陈某利用宋某的网银分4次将钱转给其家族企业的2名员工,最后,再由员工全数转回企业账户。同年11月,陈某又通过其岳母的银行账户将220万元转账给戴某,戴某又将钱以借款名义转给宋某,由宋某再转回其母账户。
“两笔转入转出的暗箱操作,无疑是有意兜圈子,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陈某、宋某夫妇和代某、戴某之间并无真正的借款关系。”杨传强说,陈某等4人虚构借款交易流水,捏造借款事实,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联手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当事人权益
历经数月调查核实,案情终于水落石出。原来,2017年9月,陈某、宋某夫妇伙同代某、戴某等人凭借事先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和银行转账流水捏造出总借款720万元的事实,骗取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有了这两份公证文书,代某和戴某才得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作为债权人“合法”参与到陈某房产的债权分配中,从而达到阻止生效判决的执行并稀释罗某债权的目的。
2019年5月,陈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被移交给公安机关。陈某、宋某到案后,对有关罪行供认不讳。经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南岸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宋某提起公诉,同时决定对代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此外,戴某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今年4月12日,当地法院对该虚假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与此同时,南岸区检察院还分别向公证机关和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促使对涉案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予以撤销,当地法院也依法终结了代某、戴某申请的两起强制执行案件。最终,罗某的借款及利息如数得到清偿。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