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6:31:55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抢劫罪的主观故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还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抢劫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来讲,行为人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是出于希望的心理,但对造成他人人身的侵害则可能是持放任的态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指意图不法侵占他人财物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一个人在主观意识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主观因素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条件。抢劫罪的故意要想成立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就得统一,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立。
例如,张三和李四有仇,一天张三见李四晚上独自一人出门便跟踪李四,以便报仇。到了树林中,张三发现这是动手的好机会,随即开始打李四,李四为了不挨打便提出把自己戴的戒指给张三,张三拿到戒指后放了李四。对于此案,张三虽然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但其实施暴力并不是为了取财,也就是说他的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并不一致,因此不能构成抢劫罪。
关于抢劫罪,在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一,由于抢劫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因此出于取得合法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例如,采取暴力手段索取合法债务的不构成抢劫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非占有他人财物,虽然其行为表现为暴力也不能构成抢劫罪,但如果应使用暴力造成了其他后果,则可能构成绑架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例如,某人长期欠钱不还,债主找来几人对欠钱人一顿毒打,这人最后被迫还钱。对于这种情况债主并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合法财物,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同时,对于抢劫赌资、赌债的问题,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是出于其他目的,此处既包括合法的目的如抓捕小偷,也包括非法的目的,如强奸妇女,在暴力行为排除被害人反抗后,临时起意获取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是抢劫罪最典型的行为特征,暴力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有可能是行为怀有其他心理状态,即使暴力之后获取财物也不应构成抢劫罪。
第三,准确把握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还可以在实践将其与其他罪名相区分。例如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当暴力程度不高时,从行为本身往往难以区分该两种罪名,这时就要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求证其主观心态,是出于交易的目的还是出于强取的目的。实践中,要把握主观方面的双重性,二者均为成立抢劫罪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当两者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抢劫罪。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