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9:20:11来源:法律常识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各自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用于跑出租,三人商定由张三负责驾驶车辆跑出租,盈利三人平均分配。由于张三闯红灯将刘某撞伤,刘某花去医药费2万元。刘某要求,张,李,王三人共同承担全部医药费,李四,王五认为,事故是由于张三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
因此三人产生矛盾,李四,王五,两人在没有经过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将车租赁给黄某运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张三认为车是由三人共同购买的,李四和王五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将车租赁给黄某,租赁合同无效,并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黄某把车辆还给自己。
这个小故事中产生了两个疑问:1.车辆出事故责任怎么划分。2.未经全部出资人同意将车辆租赁给别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因出租车是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份共有的财产,李四,王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刘某可以要求李四,王五承担医药费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这俩汽车为三人共同所有,出租给黄某经过了李四和王五二人的同意,并且没有另外的约定,满足以上的法律条款。法院判定:租赁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