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7:52:4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原告:何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被告:黔江区某村委。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998年6月30日,重庆市黔江区某村七组与原告何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位于某村七组小地名“某某坡”1.23亩土、“张某某屋前”0.55亩田发包给原告生产经营。2005年,因居住在某村7组小地名“某坪”的村民希望修建乡村道路与G65渝湘高速施工便道接通,方便出行。在村委的组织下,通过院坝会议及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求了村民的意见,决定自发修建该条村道,占用农户的土地均不补偿。2009年,该5公里村道建成通车,占用了原告何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位于“某某坡”、“张某某屋前”的部分田地。2012年,为了更好方便村民出行,又争取黔江区交委出资对该村道路面进行了硬化。
原告认为村委修建村道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用地不补偿,应当承担赔偿各项损失的责任,要求被告按照重庆市政府(2008)45号文件的征地补偿标准赔偿损失(土地补偿费27000元、安置补偿费28000元、地上耕作植物2300元,合计57300元),并同时按重庆市政府(2008)26号文件规定为原告办理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被告则辩称认为该村道路属于村民自治修建范围,通过一事一议决定不对占地进行补偿,不应适用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黔江区法院。黔江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驳回原告何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条村道的修建目的是为了解决某某村7组某坪村民出行问题,属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带有公益性质。该道路的修建以及引发的占地及补偿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本案中在修建涉案道路前,已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村民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对所有占地农户均不进行补偿决议,对所有受益及占地的村民均有效力,鉴于村委组织修建乡村道路是按照村民会议决议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故对何祖安提出应当按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何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要致富,先修路”修路本是一件好事,为何过去了近十年,又有村民对村委说不?本案原告就以自己的承包地被修建乡村道路无偿占用,现无生产生活来源,起诉要求村委赔偿其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占地的现场进行了勘察,也走访了当地的村民,了解了该条道路的修建过程。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修路之前的村民决议有法律效力,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但本案的发生也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思考。一事一议制度是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农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等公益性项目采取的筹资筹劳办法,须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一事一议”制度首次将村内公共物品的需求决策权完全交给全体农户,力求村庄公共物品的配置过程公开、透明,解决了建设初期资金少、力量弱、启动难等问题,使得乡村道路修建开好了头,逐步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条件。随着建设美丽乡村,振兴乡村战略的不断推进,利用乡村道路进行乡村自驾旅游、田园观光旅游不断兴起,让农民实现增收致富的同时,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满足不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如何更民主的决策、更合理的分配资源成为建设美丽乡村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基层的智慧,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