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8:44:04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7月五洋建设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某律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某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某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9月22日,浙江高院维持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据测算,有关赔偿总额高达约7.4亿元人民币。五洋债欺诈发行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将为后续债券虚假陈述提供重要参考。
本文将结合五洋债案例,参照《债券纠纷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上海市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从实务的角度总结出债券虚假陈述的诉讼对策供读者使用。
债券虚假陈述诉讼对策
债券持有人、诉讼代表人、债券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
若被告中有发行人的,则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中没有发行人的,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债券虚假陈述的三大表现形式为虚假记载(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不存在的事实的行为)、误导陈述(通过信息披露或媒体作出引发投资者错误投资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记载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债券纠纷纪要》第22条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用了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即只要投资者是在规定的特定时间段内(“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及之后、揭露日之前”)在交易市场买入债券,人民法院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应推定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无需投资者另行举证交易因果关系。
(一)起诉前或一审庭审结束前卖出债券。
本金损失:【卖出债券的加权平均价格—(购买债券的加权平均价格—持有债券期间收取的本金偿付(如有)】*债券持仓数额。
利息损失:分段计算: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二)一审判决作出前仍然持有债券。
1、综合损失: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或
2、本金+利息损失:本金M*(1+Rj)*持仓时间D。其中,Rj为法院结合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因素,根据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的债券估值自由裁量确定的利率赔偿标准。
随着新《证券法》和《债券纠纷纪要》的出台和日渐广泛的实践运用,类案的审理将会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新的具体问题。债券虚假陈述纠纷属于新型案件,目前的公开判例较少,涉及复杂的侵权法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将继续关注并参与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沿研究,并持续在案件代理中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