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0:04:07来源:法律常识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起诉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也就是原告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二句话什么意思呢?通俗讲也就是有几个被告,就应当一起递交几份书面起诉状副本,一般情况下即复印几份后然后签名提交给法院。不过,该条第二款还接着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一款规定,是针对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人性化丶补充性规定。其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人群也能行使起诉的权利。“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指原告本人因文化水平或者法律知识等等欠缺造成自己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二是也包括原告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时,其法定代理人也因为此类原因造成自己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
从上述规定看,民事案件原告起诉在符合“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口头起诉。但是,上诉就不一样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上诉就必须采取书面方式,没有口头上诉方式。也就是说,上诉必须递交书面上诉状,不能口头提出。即使当事人在一审宣告判决丶裁定时,当事人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时,法庭虽然应当记入法庭笔录,承认其上诉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以此就说代替书面上诉状的提出,当事人仍然应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否则,不视为提起上诉。
对此,本人认为,《民事诉讼法》不是正在提起修正了吗?对于“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之人群,也应该修正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口头提出。理由是,第一,当下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之人群,大有人在;第二,上诉权,是当事人在两审终审制情况下的法定权利;第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难道非要找律师丶找法律工作者不可吗?熟不知,他们要收费的。
#口头上诉,又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