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0:19:50来源:法律常识
“我丈夫冒用我的名字办理信用卡,然后实施诈骗犯罪,凭什么要将我列为失信人员,害得我现在患上了抑郁症,银行必须赔偿我的损失!”49岁的钱女士很激动。(案例来源于河南新乡中院)
2012年,钱女士的丈夫赵先生在钱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钱女士的身份证信息,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
赵先生利用该白金信用卡,以套现转账的形式,用于自己做生意还债和资金周转,产生透支20余万元后,赵先生将该卡丢弃。
2014年12月,该银行在清理“两非”信用卡行动期间冻结了该信用卡,随后于2014年12月20日向钱女士下达《催收函》。
2014年12月22日,钱女士在同事陪同下到该银行核实《催收函》所涉信用卡情况,并明确反映该卡非本人办理、使用的情况,随后报案,该银行随后也报案。
2014年12月25日,赵先生投案自首。
2015年12月11日,法院以赵先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违法所得39万余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赵先生被判刑以后,该银行仍然继续向钱女士发送《催收函》,并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催收,甚至还给钱女士单位领导、科室负责人传话,要求钱女士还钱,给钱女士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困扰。
2020年,钱女士发现,自己逾期未还钱的情况还被该银行提交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让自己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
随后,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停止侵权、消除钱女士的逾期不良记录、恢复钱女士的银行征信并注销以钱女士名义办理的信用卡,赔偿钱女士的经济及精神损害5万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0日,钱女士在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抑郁状态(重度)。
银行辩称:
第一,刑事案件办理具有保密性质,银行并不知晓细节。同时银行的催款行为,是基于钱女士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是根据银行监管的要求进行的,不存在非法催收的情形,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第二,钱女士患上重度抑郁症,是因为其老公出轨、女儿身体不好等家庭不幸的原因造成的,银行的行为根本达不到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程度。
第三,即使银行将钱女士逾期还款的行为上报,但银行的征信系统并不向社会公开,只有本人或本人授权才能进行查询,并未公开传播,其损害程度也不严重。
第四,赵先生与钱女士曾经是合法的夫妻,钱女士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善,导致赵先生钻了空子,钱女士也有责任。银行也是受害者,即使要追究责任,也应当追究赵先生的责任。
银行在此案中到底有没有过错呢?
第一,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经查,信用卡的办卡申请资料并非钱女士本人的签名,银行在钱女士没有到场,没有亲自签字的情况下办理信用卡,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存在过错。
同时,银行尽职调查的资料还显示,钱女士是医院药剂科主任,而钱女士其实仅仅是一名普通职工,银行对其职务和收入都进行了夸大。
第二,因为银行的不负责任,导致钱女士被冒用身份刷卡透支,背负巨额债务,经钱女士提出异议后,银行仍未及时注销该卡、停止催收,而是继续提供错误征信信息,导致钱女士名誉权受损,侵犯了其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尤其是银行频繁催款的行为,使钱女士经常受到领导批评、同事埋怨,让钱女士在单位颜面尽失,名誉权受到极大损害,精神上也受到很大刺激,听见电话响就精神紧张,最终患上重度抑郁症。
最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赔偿钱女士的交通费100元,赔偿钱女士精神抚慰金2万元。
[送心]@刘律师漫谈
[比心]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