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1:30:1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李先生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他是海湖万达三楼一烤鸭店的一名员工,在倒垃圾时不慎摔倒受伤,现正在休养,想让店方支付他休养期间的误工费,店方不给,他想通过晚报寻求帮助。
事件回放
李先生说,6月24日晚上,他倒垃圾经过楼梯间时不慎摔倒伤了胳膊,当时胳膊疼痛难忍,30分钟后店长打车将其送到医院,医院诊断结果为右手手腕处轻微骨折,需静养三个月。当时治疗的费用是店长垫付的,总计900多元。事后,店长表示让他先回甘肃老家休养,康复后再上班。但由于疫情原因暂时无法回老家,便提出先在烤鸭店员工宿舍休养。期间店长拿了他的身份证说要走保险赔付程序,之后就催促将保险公司赔付的药费赶紧送到店里。7月7日,他收到了来自青海农信转入的627.58元。第二天下午,他将627.58元现金还给了店长。之后多次电话、微信联系店长,希望店方可以赔付相应的误工损失费,店长明确表示不会赔付任何费用。
双方说法
李先生认为,他是在上班时受的伤,就该由烤鸭店赔付相应的误工费,现在店方不管不顾,让他无法接受。
店长陈先生认为,李先生是在工作时摔伤的,医院当时也给出了诊断结果,伤情并不是像李先生描述的那样严重,医药费他们也付了,现在只能给李先生发6月8日至6月24日上班时的工资,误工费没有。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乔律师认为: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基于受伤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误工损失,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及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误工费时间、标准和金额。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正常情况下本不会发生本次事故,若因自己未注意身体平衡致使自身摔伤,李先生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需要根据现场环境等综合考量自身承担责任的比例。 记者 俪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