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北京抢夺罪律师,找北京抢夺罪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2-08 13:08:4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魏景峰,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魏景峰律师:李国庆抢夺公章之我见


4月26日下午,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率多人上门抢当当公章,并在公司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网络上流传的员工书显示,李国庆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李国庆当选董事长与总经理,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当当已经报警。关于李国庆和俞渝之间的狗血事件,本文不过多评论,现就李国庆抢夺公章以及召开股东会事宜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1、李国庆抢夺公章的行为是否违法

公章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需的物品,属于公司所有的财物。由于法人为法律拟制人格,公司无法直接持有上述证照、印鉴等。实践中,公司通常指定有权的公司机关进行保管,或授权有权的个人持有、控制。要剥夺印章的管理权,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即罢免公章管理人员的职务,或者通过修订印章管理制度来实现。从披露的信息看,目前这些程序均未履行。李国庆对于当当网只是"股东",没有得到当当网授权持有公章,因此其抢夺行为是违法的,应当返还公司。

因此,李国庆抢夺公章的行为显然未经法定程序取得公章,因此李国庆的行为涉嫌违法。

2、 李国庆抢公章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处罚

李国庆单纯抢夺的公章行为首先不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单纯抢公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李国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抢夺公章后又利用公章做了一系列行为,比如转移公司的股权等,在这种情况下,李国庆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罪名。那么,抢夺公章的行为便成为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预备行为一般采取比较宽松的处理方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如多次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其中某次的预备行为也会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李国庆的行为,也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其事后行为进行判断,目前当当已经报案,李国庆暂时无法实施其他行为,就目前来看,对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以刑法来处罚比较欠妥。而且这里面还可能会涉及到私力救济的问题,因为当当股权纠纷比较复杂,所以追究李国庆的犯罪行为也不妥。

李国庆抢夺公章的行为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就现在披露的信息来看,李国庆率领四个大汉到位于北京朝阳静安中心的当当总部,抢夺了11枚当当网以及其子公司公章、36枚财务章,李国庆的行为显然已经扰乱了当当公司的经营秩序,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但是,同理李国庆也可以私力救济的理由进行抗辩。

3、 《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内容是否有效

该告知书宣布李国庆全面接管当当网,罢免了俞渝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写入公司章程,而更换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由于第一大股东俞渝没有参加,且李国庆于4月24召开的股东会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则属无效决议。俞瑜在当当网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也不会因为该会议以及李国庆的公开声明而变更。

综上,李国庆虽然抢回了公章,但是由于手段违法,程序违法,所以其不可能取得当当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李国庆若要想重新夺回控制权,或许找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操作是为上策。

魏景峰律师:李国庆抢夺公章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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