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4:32:32来源:法律常识
质证,指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律师作为一方质证主体,如何才能通过有效的质证最大限度地促使法官准确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质证的技巧就很重要了。
质证意见重点突出。律师要么证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特征,证明证据是否具备这三个特征出现了疑问,从而使法官对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证据再客观真实的证据,如果没有关联性,和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对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没有影响,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证据的目的就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律师在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审查有无影响证据合法性的因素存在。
质证意见要明确具体、一一列举,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有的律师习惯于对重要证据提出主要的质证意见,对于其他证据则不予质证。这样的质证方式,其原因可能在于律师对质证意义的理解不够充分。
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质疑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以此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对于公诉人证据中所有的疑点,律师都应当一一列举,明确指出。
在庭审前的准备中,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应当标明和记录是哪一份证据、该证据的哪一页存在疑问,存在什么疑问,并分析该疑问对证据采信的具体影响,准备好充分的质证意见。
注重对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保管情况进行质证,证据来源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一个方面。对证据的收集情况质证
律师对证据的收集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公诉人对证据搜集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给予证明。
在刑事案件中,完全没有证明力的证据比较少,一般情况下,都是证据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强弱有不同认识。证据证明力大小强弱也是质证阶段需要查明的内容,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需要阐明的是系统的辩护思路和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综合性辩护意见,不适合对单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展开论述。。
目前,辩护律师能否在庭审前看到公诉人所有的证据材料,还取决于公诉人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数量。如果公诉人移送了全部证据材料,在庭审前,律师可以看到全部证据材料,可以认真分析这些证据,作好质证的充分准备;如果公诉人只是移送部分证据,律师对公诉人没有移送的证据就无法提前分析,只能在庭审中即时质证。
在出示证据时,有的公诉人总结证据内容,不宣读证据的全文。这种情况下,律师要注意公诉人总结是否准确、全面。如果公诉人总结不够全面准确,律师应当在质证前指出来,有必要时,应当请求公诉人宣读。如果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很关键,律师可以在质证前宣读,然后发表质证意见。质证时,要有的放矢,律师在放“矢”前,要让公诉人把“的”亮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