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1:06:06来源:法律常识
妻子驾驶摩托车撞上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妻子当场死亡,后座的丈夫受伤。事发后,丈夫认为是护栏管理方维护不当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护栏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我们来看一看法院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1日,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丈夫谢某宇由北向南沿某大桥非机动车道行驶时,车辆与道路西侧非隔离金属护栏发生刮撞。在这场事故中,刘某头部(戴头盔)与圆柱形护栏立柱顶部边沿相碰撞,致头盔破裂当场死亡,后座的谢某宇受伤。随后,谢某宇住院治疗了12天,花费医疗费2.4万元。
公安机关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某宇无事故责任。
事发后,丈夫谢某宇认为大桥道路设施及维护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护栏管理方维护不当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于是多次找某大桥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只是,事与愿违,护栏管理方与谢某宇协商未果。
“我们全家就靠我打工维持生计,父亲残疾,母亲常年患病,家中还有个3岁多的孩子无人照料,家庭生活困难,这笔医疗费对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没办法,我只能向检察官求助了,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2020年9月1日,谢某宇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经审查后,检察院予以受理。
针对谢某宇反映的情况,承办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调取监控录像、调阅交警部门现场勘查材料等,发现事发现场系道路拐弯处,路面突然由宽变窄,且该路段未设置明显交通警示标志,隔离护栏防护帽缺失。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谢某宇等人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确实存在路面突然由宽变窄、路段未设置明显交通警示标志、隔离护栏防护帽缺失等事实,某大桥管理公司对事故发生地段日常管理维护不当,上述过错与事故发生、损害结果加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已于2020年12月修正)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某大桥管理公司对大桥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对于刘某死亡及谢某宇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9月2日,谢某宇等人(包括刘某的母亲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按例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大桥管理公司管理的某大桥护栏顶端缺少防护帽。根据物理碰撞原理分析,没有防护帽造成的损害比有防护帽造成的损害严重。刘某的交通事故虽然是单方交通事故,但是刘某死亡及谢某宇受伤与某大桥的上述缺陷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遂酌情认定某大桥管理公司承担谢某宇等损失总额35%的赔偿责任。
2020年9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某大桥管理公司一次性给付谢某宇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08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大桥管理公司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案里案外】
民事支持起诉,支持哪些人?
——诉讼能力偏弱的特殊群体
什么是民事支持起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是指哪些人?
支持起诉的要义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特别是支持特殊群体能够通过行使诉权获得救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换句话说,支持起诉对象属特殊群体。比如,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受家暴妇女等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体现了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民事支持起诉适用于什么领域的案件?
——劳动者维权纠纷占半数,也有预付卡消费等纠纷
支持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起诉维权,是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重要运用场景。从近年来的办案数字看,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起诉讨薪占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半数以上。比如,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
安某民等80人,自2003年起先后在南京市某环卫所(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未签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1月,该环卫所改制转企为某环境公司,他们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仍未订立劳动合同。2018年,安某民等80人多次向该公司提出补办社保登记手续、补缴入职以来社会保险费等诉求未果。
2020年3月16日,安某民等80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要求确认与某环境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劳动者未提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为由未予受理。
3月31日,安某民等80人诉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法院”),请求确认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4月20日,安某民等80人因无法收集某环境公司改制的证据等原因,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接到申请后,检察机关通过协助环卫工人安某民等80人收集某环境公司改制文件等证据、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支持他们起诉维权。
2020年9月,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生效后,某环境公司为安某民等人补办了社保登记手续。
另外,民事支持起诉制度还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等。再比如,有支持消费者起诉,治理预付卡消费乱象;有支持起诉变更抚养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还有在涉恶刑事案件中发现关联民事案件线索,进而依职权支持起诉等。
检察机关如何支持民事起诉?
——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但不代为起诉
在支持特殊群体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够提供哪些帮助?
检察机关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和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等五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支持起诉不是“替代”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
与履行公诉职能不同,民事支持起诉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机关协助当事人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而非仅收集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除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时可以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但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其他庭审活动。
在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中,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做了大量的收集证据工作:
从南京市玄武区城管局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的相关文件,证明用人单位的沿革及安某民等80人事实劳动关系的承继,该证据与确认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
从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某环境公司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前后的工资发放签名表,证明安某民等80人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询问当事人、走访了解,玄武区检察院查明:安某民等80人在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均已超过10年。某环卫所改制转企后,安某民等80人向某环境公司提出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而形成群体性诉求。经梳理相关证据材料、逐人逐项核对,某环境公司需补缴安某民等80人社会保险费共计400余万元。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实现诉权平等,而非代替劳动者行使诉权,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经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在民事支持起诉中,检察机关遵循诉权平等原则。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以保障他们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诉权平等原则,避免造成诉权失衡。
比如,检察机关在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收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而非收集全案证据,更不宜仅收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
另外,当事人享有完整的诉讼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支持起诉程序自行终结,检察机关无需撤回支持起诉意见。
在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商,配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出席法庭,当事人自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以上内容整理于检察日报正义网、新京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