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陈律师于2013年5月30日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律师聘用合同书》,约定:陈律师承担个人的社会保险等保险费用;陈律师在工作期间的衣、食、住、行、通讯等费用由本人承担;陈律师助理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个人承担等,社保由事务所缴纳,2013年至2017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为1600元—2130元。2013年6月,陈律师因工作原因致8级伤残并被认定属于工伤。后陈律师以律所未足额缴纳社保与律所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经广东高院再审裁定: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不具有劳动关系,律所无需承担工伤保险的差额部分。
- 一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 律师事务所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主体,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或者雇工发生工伤后,均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 二审法院:律师事务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认为:第一、陈律师是一名专职律师工作收入源于自己的业务收入,工作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均不受事务所的要求与管理,其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本案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责任主体;第三、律所与陈律师签订的《律师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陈律师的社保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且陈律师无论受聘到律所之前还是离职之后,其社保缴费基数始终为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缴费标准是何以深自己的选择,并非律所故意降低其缴费标准, 律所无需承担陈律师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损失。因此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不具有劳动关系。
- 广东高院:陈律师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虽然没有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根据陈律师与律所的签订的合同约定及陈律师工作性质等判断,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驳回陈律师的再审申请。
看看这律师惨不惨,费用自己全包、律所什么活儿都不干还要拿去一部分,辛辛苦苦给律所打工连个劳动关系都不是。但其实律师与律所的关系还要看具体是什么律师,律师分为授薪律师、提成律师、合伙人律师还有律师助理等,小能给大家介绍一下这几种律师:
- 授薪律师:又称工薪律师,是专职律师的一种,就是给固定的工资收入,没有提成或者提成很少。
- 提成律师:就是本案中的陈律师,基本上所有的费用包括保险、管理费、助理的工资全部都是自己掏腰包,还有打印费、办公室或者卡位的费用也都是自己承担,同时律所还有从自己的业务收入中抽取30%左右的费用。
- 律师助理:律师助理是最惨的一批,工资基本都是5000以下甚至没有工资,有句话叫“招个司机不如招个律师助理”可见律师助理的待遇非常低,并且平时还要承担大量琐碎事务型的工作,脏活儿、累活儿全包。
如果是提成律师,通常都不认定为与律师具有劳动关系,但如果是授薪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依照其工资收入及管理模式应具有劳动关系。本案只是当前律师从业尴尬境遇的一个缩影,所以大多数的律师并不像电视剧里面那么高大上,并且当前社会对律师的评价不高,但是,这个评价并不代表整个律师群体。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10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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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助理吐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