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8:37:5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聂成涛律师
近日,一则“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消息登上热搜。据媒体报道,储户丁女士在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徐农商行”)存入1200万元后,其存单和身份证被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之后1200万元存款被王某转入其父亲账户。报警后王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钱款未能追缴。
为追回这笔资金,丁女士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山西省清徐县法院一审认定,丁女士一方承担80%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对此,丁女士一方11月5日在社交平台表示,对前述法院判决严重不服,目前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事件也引起法律界的热烈讨论,有律师表示尽管存款人存在过错,但银行的过错显然更大。但也有律师认为,该判决是在追缴王某诈骗赃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次要责任范围内基本合理。
一、银行在此案中是否有过错?
银行在此案中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及因果关系,是确定其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一审判决中提到,王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女士姓名的地方误填为王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女士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该案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和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通过以上认定,我们可以知道,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此案中是有过错的。这个过错直接导致丁女士的存款被转走,这说明,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过错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那么银行工作人员的过错是否应当由银行来承担责任呢?关键看,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那么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过错,肯定要由银行来承担全部责任。但本案中,银行职员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呢?
在受害者投诉到银保监局的时候,答复说职员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这种说法肯定是不符合实际的,当然,法院也没采信此说法,毕竟有刑事案件在前,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事实应该都查的很明白了。关于职员是不是银行员工的问题,应该是很清楚的。既然是银行职员,那么在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肯定是职务行为,但是职务行为是替受害者办理银行业务,而不是诈骗钱款。也就是说,银行没有让员工去犯罪,但员工却犯罪了,那这肯定是员工的个人行为。既然是员工的个人行为,银行要不要对此承担责任呢?
上文提到了,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银行有没有过错。银行的员工在单位里从事犯罪行为,侵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肯定是有过错的。这个过错,存在于银行对员工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在内部管理方面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严重漏洞,给员工犯罪提供了方便,最终导致储户财产受损,当然银行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银行的过错大小,如何来认定,那么就是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证据,来最终确定银行的过错大小。这完全是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至于说本案中,银行是不是承担次要责任,是不是因为是员工诈骗,那么应当由员工先赔偿,赔偿不了的再由银行来赔偿,所以银行承担的是次要责任?笔者对此不认可,这是一个侵权关系还是储蓄合同关系呢?本质上肯定是储蓄合同关系,在储蓄的过程中,发生了刑事犯罪,导致财产损害,这属于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
所以,本案中的关键是,确定银行的过错大小,过错越大,承担的赔偿责任越大。当然,这个过错大小,应当是由法官在案件证据的基础上,最终做出认定,这也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二、和银行打官司怎么这么难?
和银行打官司很难,应该是大家都知道的,毕竟银行属于金融机构,背后涉及到我国的金融体系,更涉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所以银行的一点漏洞,都可能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银行存在过错或漏洞的可能性很小。如果银行存在很大的漏洞,那么谁还敢去银行存款了呢?我国的金融安全怎么保证呢?这样以来,就会出现社会问题。所以金融安全是底线,不容有失。
储户属于个人,很难和金融机构抗衡,因此,笔者建议不要轻易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官司。除非你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银行存在严重过错,否则不要打官司。
中国银行的原油宝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最后打官司,也是支持了20%的赔偿,和银行提出的和解方案是一致的。还要交诉讼费和律师费,相当于亏了,打官司还不如不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