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0:26:04来源:法律常识
一、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二、案件本身存在诸多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自身的风险。当事人向律师陈述案件时,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有时会刻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本无可厚非,但却因此对律师产生误导,进而形成误判,这是很危险的。审庭时,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与此前与律师的陈述不一致,或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给法官留下相当不好的印象,形成对其不利的内心确认。
2、证据的风险。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亲身经历,但法官只能是根据当事人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之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面临败诉的风险。
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会告知哪些证据可以向法庭提供,哪些证据不能提供,哪些证据因证明力较弱需要进一步补充补强。但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基于相互信任,未预料后期会产生纠纷,很多对己有利的证据并未及时收集、保存,一旦纠纷产生,再去收集证据已然为时已晚,尤其是对方已经产生警惕的情况下,更是难上加难。有些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提供虚假的证据,这些证据律师并不能一眼识别,只有在庭审中双方质证和法官进行法庭调查时才能显露端倪,有时甚至需要启动鉴定程序。
除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有一些证据是需要律师调取的。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实际上这种调查权也是受限的,很多单位、部门并不会积极配合,即便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有些承办法官也并不会同意开具。
委托人作为原告时,律师在了解案情时,也会询问对方可能会持有哪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时,当事人往往并不知晓,也有可能知晓但故意隐瞒不完全告知。结果庭审时,对方当庭出示的证据能完全推翻己方的证据,导致最终败诉,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委托人作为被告时,因对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已向法院提供了部分证据,这些证据法院会邮寄一份给被告方,以便被告方答辩。基于诉讼策略,很多时候原告起诉时并未提交全部证据,可能保留了部分关键证据以便开庭时搞“证据突袭”,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是极其常见的,这将导致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并不能全面了解案情,无法对案件的走向进行准确的判断。
3、法官的风险。目前法院面临的现状是案多人少,尤其是民事审判庭,法官有可能对某一类型的案件并不十分熟悉,囿于自身水平,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法律适用可能会产生错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的标准也会因人而异。故同一案件若分配给不同的法官,其结果也可能会不一样。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就是尽可能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很多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改判便能说明问题。
还有其他的风险,在此不再赘述,所以律师不能也无法对案件承诺结果。当然,现实中并不排除有些法律服务工作者胡乱承诺的现象,遇到此种情形,当事人一定要慎重办理委托,要不他(她)真的有大能力,要不就是大忽悠,至于到底是属于前者还是后者,也只有天知道。既然委托了律师,就应充分相信律师,好的坏的均要如实告知,以便律师有足够的时间来思考应对的方法,尽可能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或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