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1:34:15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交通肇事后要第一时间报案救助伤者,对受害者积极的赔偿获得谅解,这样有机会获得免于起诉的机会,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案例如下: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姚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4月27日被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苏FH****号小型轿车,沿丁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陈镇万富居六组路段,驾驶机动车夜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碰撞同向步行的许某甲,致被害人许某甲(男,殁年68岁)受伤,经抢救无效2022年1月8日死亡。
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许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躯干部及右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惠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