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2:04:44来源:法律常识
被执行人:刘朝鹏
性别:男
年龄:48岁
立案时间:2017年8月15日
身份证号:4104251970****5519
户籍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复兴路165
现居住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复兴路165
执行法院: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豫0425执717号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425民初331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1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案情介绍:徐巧利申请执行刘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6)豫0425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朝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刘朝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郏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朝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后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仍逃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