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帮信罪,贵州省电信诈骗刑事案件

时间:2022-09-23 13:05:07来源:法律常识

郑某钦等人电信诈骗案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郑某钦等10人电信诈骗案,裁定驳回郑某钦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郑某钦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邱某秀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处符某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处王某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灵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王某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判处陈某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判处王某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9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间,被告人郑某钦、邱某秀、王某勇、陈某景、郑某、符某良、王某灵、梁某、王某智、王某斗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海南省儋州市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通过向被害人群发信息谎称其信用卡逾期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拨打信息中所留电话号码,套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和验证码后,将被害人信用卡中的资金转出,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并形成了以郑某钦为首要分子,邱某秀、符某良为骨干成员,王某勇、陈某景、郑某、王某灵、梁某、王某智、王某斗为积极参加者的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采取分组诈骗、共同生活的方式,由郑某钦带领陈某景、郑某、王某勇、邱某秀一组,符某良带领王某灵、梁某、王某智一组,王某斗负责为上述人员租赁房屋、收发包裹、送饭等。该诈骗集团共计诈骗被害人 20 人,诈骗钱款 311001 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钦、邱某秀、符某良、王某勇、王某灵、郑某、梁某、王某智、陈某景、王某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被害人群发信息谎称其信用卡逾期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拨打信息中所留电话号码,套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和验证码后,将被害人信用卡中的资金转出,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星关区张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张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收集孙某、肖某静、张某等人共计10张银行卡后,以每张每月一千元租金的价格将其中的九张提供给他人使用,张某获利人民币20000元。孙某、肖某静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穗县蒋某登、龙某武、龙某水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三穗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结蒋某登、龙某武、龙某水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蒋某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龙某武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龙某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8月,被告人蒋某登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龙某武决定收买银行卡配套信息再非法提供给他人获利。之后蒋某登以1500元的价格收买了吴某的银行卡包括U盾、移动电话卡等配套信息;龙某武联系被告人龙某水,承诺以1500元每套的价格收买银行卡配套信息,龙某水又联系杨某、姜某等人办理银行卡配套信息出售,承诺以1200元的价格收买。后二人将上述共计四套银行卡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共获利9600元,其中蒋某登、龙某武共获利5800元,龙某水获利1400元。上述银行卡信息被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均达20万元以上。三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登、龙某武、龙某水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配套信息,致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均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桐梓县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桐梓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结被告人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在缅甸从事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他人要求在桐梓县新大街建设银行网点办理了银行卡一张及U盾一个,并按要求统一设置密码邮寄给了他人,获利800元。他人于2020年5月25日对被害人何某、张某等22人实施网络诈骗,通过王某提供的建设银行帐户骗取何某等人共计232134.10元。

桐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纳雍县王某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结被告人王某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5月18日,林某豪按照“黑桃”的安排,从云南省瑞丽市偷渡处境至缅甸境内“小飞”处为“黑桃”充当人质并学习“洗钱”。在缅甸期间,林某豪与李某龙认识。林某豪、李某龙回国后,根据“小飞”、“黑桃”的安排,与徐某芳到四川省成都市找到杨某福,由杨某福教授三人“洗钱”方法。2020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月加入“洗钱”团伙。该“洗钱”团伙中,李某龙、徐某芳根据“黑桃”等人通过某聊天软件下达的指令,负责操作支付宝“洗钱”;林某豪负责监督李某龙、徐某芳“洗钱”。“黑桃”每月支付林某豪固定工资人民币2万元,李某龙、徐某芳、王某月等人的工资,则根据“洗钱”金额由“黑桃”决定。

2020年6月19日,纳雍县某有限公司被他人以电信诈骗方式骗走人民币70万元。上述被骗资金进入余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余某账户分9次共转账38.991万元至程某豪银行账户,分7次共转账31万元至巩某驿银行账户;程某豪账户又分6次转账25.9893万元至谭某杰银行账户,巩某驿账户又分4次转账16万元至谭某杰上述账户;之后,王某月等人在成都市温江区温馨茶楼,利用谭某杰提供的支付宝将转入谭某杰银行账户的41.9893万元全部转出。在“洗钱”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纳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月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伙同同案林某豪、李某龙、徐某芳等人以“洗钱”方法予以转移,金额达人民币41.989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系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省法院刑二庭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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