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04:55:22来源:法律常识
【何子龙‖刑事律师】学习笔记‖组织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评价“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卖淫组织的规模
卖淫组织的规模大致能反映其社会危害性。一是受管理、控制的人员的数量;二是组织卖淫活动非法获利的情况;三是卖淫的次数。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一般来说,被组织卖淫的人员越多卖淫的次数越多,卖淫次数越多非法获利就越多。《涉卖淫刑案解释》第二条规定,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卖淫的次数难以统计,卖淫活动非法获利的情况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组织卖淫的次数,体现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
二、受组织人员的情况
《涉卖淫刑案解释》第二条规定,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未成年人、精神有缺陷人员本身认识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诱骗,需要特殊保护。组织孕妇卖淫有伤风化、违反人道。组织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卖淫,可能造成疾病流行,对公共卫生安全有影响,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三、社会影响。组织卖淫活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有伤风化,有的还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比如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严重后果。《涉卖淫刑案解释》第二条规定,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